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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所屬各級學校違反性別平等教育
    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之事件,予以適當、合理及公平之裁處,特
    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知悉涉嫌違反本法規定情事者,得組成調查小組實地稽查、蒐證
    。

三、為達公平、公正起見,本府對違反本法規定之罰鍰,得聘請具有性別
    平等意識之專家學者及律師代表組成審議小組審議之,其中任一性別
    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四、裁罰基準如下(罰鍰單位為新臺幣):(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