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推展本縣(以下簡稱本縣)家庭
教育,促進社會和諧,依據家庭教育法第六條之規定,設置屏東縣家
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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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有關本縣家庭教育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協調、督導及考核有關本縣機關、團體推展家庭教育之事項。
(三)研訂實施本縣家庭教育措施之發展方向。
(四)提供本縣家庭教育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本縣家庭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
(六)提供推展本縣家庭教育機構提高服務效能事項之意見。
(七)其他有關推展本縣家庭教育之諮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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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或其指定之人兼任
;其餘委員由縣長就學者專家、機關、團體代表聘(派)兼之。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
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
其本職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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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縣家庭教育中心主任兼任,承主任委員之
命處理日常事務,所需工作人員由家庭教育中心人員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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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主任委員無法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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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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