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屏東縣政府針對學習表現欠佳學生落實預警及輔導措施,並及時提供
協助,以縮短其學習落差,提升學生學習成效,特依屏東縣國民小學
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補充規定第七點第二項規定訂定本實施
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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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縣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應透過校務會議、教師會
議、全校集會、班親會,並用家庭聯絡簿或通知單等方式,向教師、
學生及家長宣導有關畢業證書核發條件等相關規定。
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及畢業標準等相關規定印製於學生手冊、班親會資
料並公告於學校網站提供教師、學生及家長隨時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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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每學期第二次定期評量後,各領域任課老師應檢視當學期該學習領域
成績有不及格之虞的學生進行相關輔導及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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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每學期結束後,學校教務處應將前一學期各學習領域不及格之學生名
單,以不公開之方式通知導師及學生家長,俾利補救教學或相關補救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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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校應於每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對於全部年級前一學期各學習領域
學期成績不及格學生,規劃學期成績不及格之補考措施,補考方式不
限紙筆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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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學校應就學生該學習階段已經完成之所有學習
年段之學習領域平均未達四領域及格者,以書面方式通知其家長(監
護人),進行學生畢業資格之預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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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六年級、九年級學生於第二學期第二次定期評量結束後,學校應立即
結算畢業成績,對於未達畢業資格之學生應立即通知家長並進行補考
機制。
有關畢業生畢業資格補考內容應涵蓋該教育階段之學習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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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定期評量缺考之學生,經准假銷假後應立即於學期成績結算前補考,
其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為原則;未補考者,成績以零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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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針對學期學習領域學期成績未達及格之學生,應書面通知其於指定日
期參加補考。
學期補考成績計算方式:六十分以上者,以六十分計算;未達六十分
者,與原始學期成績擇優採計,取代學期領域成績。
畢業補考成績計算方式:六十分以上者,以六十分計算;未達六十分
者,與原始畢業成績擇優採計,取代畢業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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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補考相關等事宜,由學校教務處統一辦理之,未參加補考者視同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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