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車服務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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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學校人員注意事項
一、凡設籍本縣且就讀於本縣公立國民中小學集中式特教班之學生,領有
    身心障礙手冊且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家長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核通
    過,可申請搭乘特教交通車,惟每趟至少有四人以上搭乘,方能開闢
    路線(倘於學期中有四人以上申請乘車,亦得開闢路線);如學生乘
    車人數不足四人,可考慮與鄰校同行駛路線併車。
二、每輛特教專車搭載學生人數至少為四人(含四人),最高人數得視實
    際搭載情形調整為六人,超過六人時,應以居住地離學校最遠者為優
    先接送對象。
三、每趟交通車實際搭乘人數不足 4人時,學校應檢討停開該趟交通車,
    並請家長自行接送及申請交通補助費。
四、特教專車僅限接送居住於申請學校所屬學區內特教學生為原則,但經
    本縣鑑輔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同意跨區接送的特教學生則不在此
    限。
五、每學期開學後七日,學校應規劃好接送交通路線與人數,並填寫申請
    開闢特教專車路線申請表(附件 1),經校長核章後免備公文逕送本
    處審核;開學後,路線或搭乘人數如有異動(含增加或取消),亦需
    將異動後的特教交通車申請表,經校長核章後免備公文逕送本處審核
    。
六、凡申請搭乘特教交通車核准在案者,該學期不另補助交通費,學期中
    放棄搭乘者亦同,惟因搭乘人數不足經學校協調停駛交通專車,由學
    生家長自行接送者,得申請交通補助費。
七、特教交通車除用於接送身心障礙學生就學、身心障礙班教學活動或支
    援特教相關業務外,不得移為他用,若違反規定,以致造成危害者,
    學校應自行負責。
八、特教交通車配置於學校,隸屬校內總務處管理,處理有關交通車維護
    管理、駕駛員之聘任、薪資管理及交通車出車情形等相關事宜。
九、特教交通車之駕駛員人事費、交通車各項相關費用(燃料、保險、維
    護)由本府專款審核補助。
十、交通車駕駛員之聘任歸屬學校權責,以半年一聘為原則,如無法聘任
    則商請本府行政處庶務科協助聘任。

貳、隨車人員注意事項:
一、為顧及學生乘車安全,校方需派員擔任隨車人員以照護學生安全。
二、特教交通車接送學生上下學,出車往返時間各以七十分鐘內為限。
三、為顧及接送時間,特教交通車接送就學應以「定點接送」方式,單程
    距離最高以十二公里(含十二公里)為限。
四、駕駛員及隨車人員應熟悉接送路線,並留意出車時間。
五、隨車人員到站應下車接送學童,勿讓學童自行上下車。
六、離車接送學童時,必須隨手關妥車門,避免車內學童跟隨下車。
七、應坐於第二排座位靠車門口位置,如有學生乘坐前座,應特別注意該
    生之安全。
八、學童座位分配應先考量障礙程度,再考量路程遠近,並依狀況做妥善
    安排。
九、車輛行駛當中倘有突發狀況,請馬上聯絡學校派員處理,重大突發狀
    況並請立即回報本處。
十、要求駕駛員應遵守交通規則,且定期督導駕駛員是否進行車輛保養,
    若駕駛員未做車輛保養,應向學校反應處理,若影響行車安全時,應
    要求更換車輛或駕駛。
十一、若接送學童回去時,發現無家人接應,不得讓學童自行下車,並應
      要求駕駛員送完全部學童後,再送該學童回學校,並聯絡學童家長
      將學童帶回。上學時若交通車等候五分鐘家長仍未送學童上車,家
      長須自行送學童上學,此情況於一週內發生二次者,停止接送該學
      童一週,一學期累計達五次者,學校得停止該學童搭乘特教交通車
      。
十二、乘車前檢視項目:
      1.經交通監理單位安全檢驗合格並有行車執照。
      2.張貼特教專車標幟。
      3.交通車安全設備
       (1)安全帶:專車內除駕駛座前排座位應裝設 3點(覆肩)式安全
          帶外,其餘座位至少應裝設四個座位以上三點式安全帶,未裝
          設三點式安全帶之座位,應裝設橫(腰帶)式安全帶。
       (2)其他安全設備:裝設座位安全把手、上下車安全扶手,並於車
          內適當位置設置急救包、滅火器等安全設備。
十三、交通車駕駛員及隨車人員需依實際載送情形,每日填寫隨車接送紀
      錄表(附件 2),並送學校及本處備查。
十四、中途下車接送學童時,請駕駛將車輛確實停妥,並按下閃光警示燈
      後上下車,叮嚀下車學童行路安全,並交由家長接送回家。
十五、建立安全觀念,心存危機意識,隨時隨地集中注意力,共同協助降
      低意外發生。

參、搭車學童家長注意事項:
一、上學時,請於安排之接車時間前 5分鐘,將學童帶至上車地點,如逾
    接車時間五分鐘,仍未將學童帶至接送地點,特教專車將不再等候,
    將離開接載下一位學童,家長需自行送學生到校;如逾接車時間十分
    鐘,交通車仍未到達,請立即與駕駛或導護人員聯絡;放學時請務必
    準時至接送地點,以便學童下車後有人接應,若因故無法親自接應,
    必須自行聯絡代理人接應。
二、學童因故不搭車應提前告知級任導師或隨車導護人員,若無故不告知
    而未搭車或放學時未能準時接送學童一週內達二次紀錄者,停止接送
    一週,一學期累計達五次者,學校得停止該學童搭乘特教交通車。
三、學童下車過馬路時,應從車後方行進,避免發生意外及延遲行車時間
    。
四、請協助隨車導護人員處理學童上下車事宜。
五、必要時學校得請搭乘特教專車家長協助,輪值協助隨車教師導護工作
    。
六、與級任導師及特教班教師保持密切聯繫。
七、掌握特教學童交通行為特性,配合周全的防護措施並遵守交通規則。
八、建立安全觀念,心存危機意識,隨時隨地集中注意力,共同協助降低
    意外發生。

肆、駕駛員注意事項:
一、依規定時間準時出車,並熟悉行車路線。
二、切實遵守交通規則,請勿任意緊急煞車、緊急轉彎或緊急停車。
三、每日出車前做好車輛保養並做成紀錄,供隨車導護人員查核。
四、以親切態度對待學童及隨車導護人員。
五、當隨車導護人員下車接送學童時,應看顧車內學童。
六、接送途中遇有緊急狀況時,應立即向學校反映,並視情況請求派員支
    援。
七、若接送學童返家時發現無家長接應,應先送完全部學童後,將隨車導
    護人員及該學童送回學校。
八、駕駛員應遴選素行良好、性情穩重、且具耐心及愛心之人員擔任,持
    有八或九人座營業小客車行車執照之駕駛人員擔任為佳,並應遵守交
    通安全規則及職業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