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為獎勵民眾檢舉違反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動保法)案件,以保護
及防止虐待動物,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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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屏東縣政府,執行機關為屏東縣家畜疾病防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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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發現有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
六款、第七款、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
款或第九款規定之違法行為者,得以書面、電話、傳真或其他適當方法敘
明違規事實,並檢具註明違法時間及地點之照片、錄音、錄影或其他證據
,向執行機關提出檢舉;未具體敘明違規案件之具體事實或證據資料不全
者,得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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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人應載明真實姓名、住址、聯絡電話及身分證字號。
對於檢舉人之姓名、身分及其他可資辨認檢舉人身分之相關資料,應確實
保密,不得洩露。但經檢舉人同意公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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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案件經查證屬實並處罰鍰確定者,按實收罰鍰金額百分之十發給檢舉
獎勵金。但同一檢舉人每年度之檢舉獎金最高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檢舉案件經處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依法按次處罰者,其獎金以第
一次實收罰鍰為計算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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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辦法之獎勵規定:
一、檢舉前執行機關已進行調查或已查知違規行為人及違規事實。但調查
中之案件,經檢舉人提出具體違規事證始確認違規事實者,不在此限
。
二、執行動保法職務之公務員
三、匿名或未敘明真實姓名、住址及身分證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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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案件不得重複獎勵。數人先後檢舉同一案件者,檢舉獎勵金由最先檢
舉人具領;如不能辨別檢舉之先後或共同檢舉者,平均分配之。
前項檢舉之先後順序,以執行機關之受理時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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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人應自檢舉獎勵金領取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向執行機關領取
,逾期視同放棄,不予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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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機關核發檢舉獎金,每半年辦理一次,並逐案列冊,載明案由、罰鍰
金額及獎金數額,以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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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需經費由執行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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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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