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政府災害防救委員會重大天然災害勘查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6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屏東縣政府災害防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重大災害緊急應
    變及災後復原能力,綜整相關機關(構)之災害勘查資源,並適時提
    供本府與民間充分資訊,設屏東縣政府災害防救委員會重大天然災害
    勘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辦理災害勘查相關事宜。

二、本小組勘查目的係針對災害特性、原因、規模、衝擊及應變體系運作
    等進行瞭解與探究,查明災害事實、進行原因分析,提出具體災害防
    救措施建議。

三、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定之天然災害其規模達災害緊急通
    報作業規定所定之甲級災害規模,經本會認為有必要勘查者,應即進
    行災害勘查。

四、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災害現地勘查之規劃。
  (二)籌組災害勘查團及研訂災害勘查報告書體例。
  (三)災害勘查團資料庫之建置。
  (四)災害勘查工作各相關機關(構)行政支援之協調。
  (五)災害應變與復原重建措施及建議之研提。
  (六)本府勘查機制之檢討改進。
  (七)災害勘查講習及訓練。
  (八)配合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重大天然災害勘查小組勘災事宜。
  (九)其他有關災害勘查事項。

五、本小組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執行長兼
    任(即本府主任秘書),綜理本小組事務;並由消防局局長、民政局
    局長、行政室主任、水利局局長、工務局局長、建設局局長、農業局
    局長、衛生局局長、環保局局長、警察局局長、原住民局局長擔任委
    員;其餘委員由本會聘請有關機關(構)、團體代表或學者、專家擔
    任。本小組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但代表機關(構)或團體
    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六、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依災害種類不同由各災害業管機關首長兼任
    ;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災害業管機關派員兼任,辦理本小組幕僚事宜
    及災時擬定災害勘查計畫等事項,另本小組日常會務則由本會派員兼
    任。
    前項災害勘查計畫應提報本小組會議審議後實施。但災害重大情況急
    迫者,不在此限。

七、本小組得視業務需要,邀集相關業務主管機關、鄉(鎮、市)公所及
    專家、學者籌組災害勘查團,辦理現地勘查、資訊綜整、原因分析及
    勘查報告書撰寫等相關事宜,並建立災害勘查團資料庫。
    前項災害勘查團於現地勘查結束後,應撰寫災害勘查報告書,包括初
    期勘查報告書及結案勘查報告書二種,分別於現地勘查結束後一個月
    及三個月內提報本小組備查。但災害種類與情況特殊者,得報陳本小
    組延長提報期限。
    前項報告書之內容如涉及刑事案件而在檢察官偵查中者,應注意保全
    證據及遵守刑事訴訟法中有關偵查不公開之規定。

八、本小組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
    任主席,其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一人為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構)或團體之委員不克出席時,
    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小組會議召開時,得邀請相關機關(構)代表或專家、學者列席。

九、本小組得指定發言人或由本府新聞發佈機關派員兼任,統一對外發布
    災害勘查相關訊息;其餘參與災害勘查等相關人員,除經本會同意外
    ,在結案勘查報告書製作完成前,均不得對外發表有關勘查言論。

十、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小組辦理日常會務所需經費由本會預算支應之,其餘災害勘查等
      所需經費由各災害業管機關預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