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藥品及食品廣告輔導與諮議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29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行政院衛生署 100年 1月25日署授藥字第1000000360號函訂
    定。

二、屏東縣藥品及食品廣告輔導與諮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任務如下
    :
  (一)受理藥品、食品廣告違規裁罰爭議事件之諮詢。
  (二)建立衛生主管機關與業者及媒體間良善溝通平台。
  (三)就違規廣告態樣、語詞等進行檢討並提出建議,使地方衛生機關
        裁罰基準更為公正合理。

三、本小組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
    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有關藥學食品專家、業者、媒體
    、本府消保官等人士遴聘之。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委員於任期內因故無法執行本小
    組工作業務時,得另行改聘,並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但代表機關出
    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小組委員開會時,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
    員互相推舉一人為主席。

六、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二人,由本局藥政科長及食品衛生科長兼任;另置
    幹事二人,由藥政科及食品衛生科廣告業務承辦人員兼任,負責小組
    業務推行。

七、本小組召集人、委員、執行秘書、幹事,均為無給職,出席相關諮議
    會議均無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