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政府標售市地重劃抵費地作業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所有條文

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市地重劃抵費地標售作業,特訂
    定本注意事項。

二、抵費地之標售作業主要程序如下:
  (一)訂定底價。
  (二)公告。
  (三)開標。
  (四)開標後之處理。

三、底價訂定之程序及最低標準如下:
  (一)由本府地政處(以下簡稱地政處)參酌標售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及
        市價情形擬定底價,提交本縣市地重劃委員會審議。
  (二)前款底價不得低於各宗土地之評定重劃後地價。

四、公告之期間、內容及位置如下:
  (一)抵費地應以公告底價方式公開標售,公告期間不得少於十五日。
  (二)本府應訂定抵費地投標須知,並與抵費地底價、位置、保證金等
        有關資料一併公告。
  (三)公告時應公開張貼於本府公告(布)欄及抵費地所在地之鄉(鎮
        、市)公所公告(布)欄。

五、開標之程序如下:
  (一)領標:地政處在領標時應清點標單總數,於拆標前當場宣布並紀
        錄之。
  (二)拆標:
        1.投標單於經審標人員同意後應即辦理拆標。
        2.拆標後應將各標號抵費地投標數當眾宣布。
  (三)審標:拆封後之投標單應按標號順序整理並送請審標人員審查。
  (四)決標:
        1.決標單經審查完竣後應按標號順序整理,並核對總數無誤後當
          場公開宣唱及記載之,並將決標結果當眾宣布及列入紀錄。
        2.決標後各宗抵費地之得標價及得標人身分資料應詳細列冊紀錄
          。
        3.地政處應繕製開標紀錄。

六、開標後之處理:
  (一)地政處應將開標紀錄及抵費地決標資料簽報核准後通知繳款。
  (二)退標作業應依本府標售市地重劃區抵費地投標須知第七點規定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