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政府及所屬地政事務所測量助理測量工作費支給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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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激勵本府及所屬地政事務所測量助理
    ,提高工作效率,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之適用對象為本府及所屬地政事務所辦理地籍測量業務之
    測量助理,並以實際辦理地籍測量外業者為限。

三、本測量工作費按適用對象支給;測量工作費之支給,以新臺幣二千元
    範圍內按月發給。

四、適用對象有曠職、曠工、請假、受處分或對因案停職者,其測量工作
    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曠職或曠工一日者,扣除當月測量工作費三分之一;二日者,扣
        除當月測量工作費三分之二;三日以上者,扣除當月測量工作費
        全部。
  (二)請事假、家庭照顧假者,按日扣除當月測量工作費;請病假、生
        理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假、婚假、喪假者,按日扣
        除當月測量工作費二分之一。但請延長病假者,不發測量工作費
        。
  (三)請公假、休假、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七日以下者,不扣測量工
        作費;超過七日者按日扣除當月測量工作費二分之一。但因公受
        傷,奉派出國考察及參加會議期間,不扣測量工作費。其在受訓
        、進修期間,因職務上須回原服務單位辦公者,得按實際日數發
        給測量工作費。
  (四)依兵役法所規定之教育、勤務、點閱及臨時召集期間,其應領之
        測量工作費照發;應徵入營服役者,不發測量工作費,其職務奉
        准僱人代理者,代理人比照應徵入營服役者職務之基準發給。
  (五)平時懲處申誡一次者,扣除當月測量工作費三分之一;申誡二次
        者,扣除當月測量工作費三分之二;記過一次者,扣除當月測量
        工作費全部;記過二次者,扣除測量工作費二個月;記一大過者
        ,扣除測量工作費三個月,同年度平時功過得予相抵。
  (六)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申誡者,扣除當月測量工作費全部;記過一
        次者,扣除測量工作費二個月,記過二次者,扣除測量工作費四
        個月;減俸者,扣除測量工作費五個月;降級者,扣除測量工作
        費六個月;休職、撤職者、自休職、撤職之日起停發測量工作費
        。
  (七)因案停職者,自停職之日起停發測量工作費;依規定准予復職者
        ,自復職之日起,按當月實際在職日數發給測量工作費。

五、全月外調其他機關工作者,不發該月測量工作費,部分時間調兼或每
    月中途到職、職離者,按實際在勤日數計算發給。至每日應計發之基
    準,按當月獎金數額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

六、依其他規定支有同性質獎金、加給或津貼者,不發本測量工作費。但
    其所支金額低於本測量工作費者,得擇一支領。

七、本測量工作費經費由本府及所屬地政事務所分別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