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立學校教師在職進修研究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訂定之。

二、屏東縣立學校教師在職進修、研究,除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及教
    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辦理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相關規定。

三、本要點所稱教師,係指現任本縣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編制內,依法
    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及校長。

四、教師申請進修、研究條件如下:
  (一)教師申請在職進修、研究須在學校服務一年以上,其服務一年之
        計算以依法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後,實際擔任正式教師之學期起算
        至報考時該學期結束止,留職停薪、延長病假及服兵役年資不予
        採計。
  (二)師資培育之大學公費畢業生,於其服務義務期限內不得參加留職
        停薪進修、研究。但依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規定
        償還公費者不在此限。
  (三)學校在不影響教學及行政業務之前提下,依下列原則核准全時、
        留職停薪、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之名額:
        1.每學年度不超過學校編制教師員額百分之十為限,編制教師員
          額未滿十人者,其參加進修、研究名額以一人計。
        2.學校班級數十二班以下者,累計進修、研究名額不超過學校編
          制教師員額百分之三十。
        3.同一學校中,教師進修、研究人數受名額限制時,以進修學士
          、碩士、博士為先後順序,並以一項為限。
  (四)參加公餘進修、研究者,其名額不受前款之限制。教師於寒假、
        暑假、夜間、週休時段進修研究,為公餘時間進修、研究。但兼
        行政職務者參加寒暑假期間進修、研究,則仍屬部分辦公時間進
        修、研究,應受名額限制。

五、學校應確實依教學、業務需要及教師進修研究相關規定,審查教師研
    究進修申請,其程序如下:
  (一)全時及留職停薪,應報本府核定後,始得前往進修、研究。
  (二)教師(不含校長)參加部分辦公時間及公餘時間進修、研究,由
        學校自行核定,並造冊列管。
  (三)校長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及公餘進修、研究時,應報本府核定
        後,始得前往進修。

六、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者,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八小時為限,惟學
    校教學或業務仍須親授或自理,且原則不得再以其他假別或方式從事
    進修、研究。
    教師公餘進修者,原則不得於上班時間申請任何假別前往進修。
    教師以非屬進修之事由辦理留職停薪而從事進修研究者,視為留職停
    薪原因消失,應辦理回職復薪;惟教師原經奉准進修,嗣後辦理育嬰
    留職停薪時,准予進修至畢業或課程結束為止。

七、教師進修、研究期限如下:
  (一)全時進修、研究之期限最高不得超過二年,超過二年以上,應予
        留職停薪。
  (二)部分辦公時間及公餘進修、研究期限不得超過法定修業年限。
  (三)留職停薪進修研究者,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辦理。
  (四)教師進修、研究期間,得視實際需要,以學年為單位申請變更進
        修、研究方式,並以一次為限。

八、教師進修、研究義務如下:
  (一)教師參加在職進修、研究期間,除留職停薪進修、研究者外,不
        得拒絕學校指派之行政及教學工作。寒暑假期間,服務學校如有
        教學及行政需要,應依規定返校處理。
  (二)留職停薪進修、研究者,於履行服務義務期間,再申請進修研究
        者,應於契約書中載明將來取得學位後履行前後進修學位累計應
        服務之義務期間。

九、各校初聘之教師於職前或經原任學校同意進修、研究有案者,仍應經
    現任服務學校依本要點相關規定審查核可後,始得前往進修。

十、違反本要點規定或未經同意擅自利用辦公時間進行研究進修者,應依
    情節按有關規定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