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為提供執行機關代清除、處理廢棄物之收費,特訂定本準則 。
本準則所稱執行機關為屏東縣環境保護局及鄉(鎮、市)公所。
執行機關代清除、處理之廢棄物,係指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規定之一般 事業廢棄物,且能與一般廢棄物合併處理者為限。
代清除、處理收費計算方式如附表。 執行機關應於本準則發布日起六個月內,依本準則訂定相關收費規定, 所收費用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