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廢棄物代清除處理收費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2月30日

所有條文

  屏東縣政府為提供執行機關代清除、處理廢棄物之收費,特訂定本準則
  。

  本準則所稱執行機關為屏東縣環境保護局及鄉(鎮、市)公所。

  執行機關代清除、處理之廢棄物,係指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規定之一般
  事業廢棄物,且能與一般廢棄物合併處理者為限。

  代清除、處理收費計算方式如附表。
  執行機關應於本準則發布日起六個月內,依本準則訂定相關收費規定,
  所收費用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