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為辦理溫泉區總量餘裕額度分配,特訂定本辦法。
開發許可申請案(以下簡稱申請案)除依溫泉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
,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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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於溫泉區總量有餘裕並辦理開發許可申請
時,應予公告;其公告期間為一個月。
前項公告應載明事項如下:
一、溫泉區名稱及範圍。
二、溫泉區總量餘裕額度。
三、受理申請期間。
本辦法所需書表,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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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案優先審議順序如下:
一、公共設施或配合政府政策之計畫。
二、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設立之旅館。
三、依旅館業管理規則設立之旅館。
四、依民宿管理辦法規定設立之民宿。
五、已取得建築物使用執照且建築物用途為旅館。
六、已取得建築物建造執照且建築物用途為旅館。
七、檢具興辦事業計畫書且建築物用途為旅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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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區總量餘裕額度依前條順序逐案分配。如可分配之賸餘額度不足分
配予該順序申請案之申請額度,應通知申請人限期修減申請額度。申請
人不同意修減時,申請案予以退件,由下一順序申請人遞補。
依前項規定分配後,可分配之賸餘額度已無法分配時,其餘申請案予以
退件。
申請案順序相同時,以抽籤方式決定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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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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