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溫泉區總量餘裕額度分配審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所有條文

  屏東縣為辦理溫泉區總量餘裕額度分配,特訂定本辦法。
  開發許可申請案(以下簡稱申請案)除依溫泉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
  ,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於溫泉區總量有餘裕並辦理開發許可申請
  時,應予公告;其公告期間為一個月。
  前項公告應載明事項如下:
  一、溫泉區名稱及範圍。
  二、溫泉區總量餘裕額度。
  三、受理申請期間。
  本辦法所需書表,由本府另定之。

  申請案優先審議順序如下:
  一、公共設施或配合政府政策之計畫。
  二、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設立之旅館。
  三、依旅館業管理規則設立之旅館。
  四、依民宿管理辦法規定設立之民宿。
  五、已取得建築物使用執照且建築物用途為旅館。
  六、已取得建築物建造執照且建築物用途為旅館。
  七、檢具興辦事業計畫書且建築物用途為旅館。

  溫泉區總量餘裕額度依前條順序逐案分配。如可分配之賸餘額度不足分
  配予該順序申請案之申請額度,應通知申請人限期修減申請額度。申請
  人不同意修減時,申請案予以退件,由下一順序申請人遞補。
  依前項規定分配後,可分配之賸餘額度已無法分配時,其餘申請案予以
  退件。
  申請案順序相同時,以抽籤方式決定順序。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