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小琉球地區之整體空氣品質及推
動低碳旅遊環境,將管制各種空氣污染源的排放,並輔導車輛租賃業
者以低污染運具取代高污染車輛,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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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
簡稱本府環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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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有效降低車輛產生之空氣污染且達成減碳管理目標,建立低碳永續
之生活環境,對進入本區車輛停車未關閉引擎者進行管制,車輛於本
區之道路、公私立停車場或其他供車輛停放、接駁、轉運之場所,停
車等候逾三分鐘者,應關閉引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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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點管制之場所其管理機關應依下列方式設立停車怠速熄火告示牌:
(一)公私立停車場、醫院、指定管制區域或其他供機動車輛停放、接
駁、轉運之場所應於入口處或場內設置。
(二)學校得於入口處、校區周圍、校門口或側門等區域劃定校園空品
淨區(以劃定長寬各 5公尺以上之面積為原則,空品淨區大小可
視學校本身環境地理位置而定),於上、放學時段禁止車輛進入
該區域停車怠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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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管制小琉球地區機車租賃(含民宿)業者之燃油機車,管制作法如下
:
(一)宣導期:自 105年 1月 1日起,針對車齡 5年以上之機車,宣導
業者每年應依行照發照月份前後一個月間完成定期檢驗作業,檢
驗不合格之機車須於一個月內完成複驗作業,並針對未實施年度
定期檢驗之機車寄發限期改善通知單,若仍逾期未實施檢驗之機
車將進行告發處分。另安排定檢站或移動式定檢車進行小琉球地
區機車租賃(含民宿)業者認養作業,並輔導業者採用低污染車
輛作為租賃車。
(二)管制期:自 106年 1月 1日起,小琉球地區租賃(含民宿)業者
之燃油機車均須排氣檢驗合格,未實施排氣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
格者依法告發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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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府環保局不定期於小琉球地區執行機車稽巡查工作,針對未實施年
度定期檢驗之機車開立限期改善通知單,若仍逾期未實施檢驗或檢驗
不合格之機車將進行告發處分,以有效維護小琉球地區空氣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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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推動本島燃油機車禁止行駛於小琉球地區,管制作法如下:
(一)初期:自 105年 1月 1日起,推廣汰換高污染二行程機車,並宣
導臺灣本島之未定檢合格燃油機車禁止於高污染風險日(假日或
國定假日)進入小琉球地區。
(二)中期:自 106年 1月 1日起,禁止台灣本島之未定檢合格燃油機
車於高污染風險日(假日或國定假日)進入小琉球地區,本府環
保局將於往返琉球鄉之登船處,不定期安排人員現場管制並架設
車牌辨識系統,管制燃油機車進出小琉球地區。
(三)後期:自 107年 1月 1日起,全面禁止非設籍琉球鄉燃油機車進
入小琉球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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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府環保局以年度定檢方式進行小琉球地區柴油車車輛污染度檢測,
並要求行駛於小琉球地區之柴油車加入本縣自主管理公約並主動到檢
,檢測合格核發高屏自主管理公約合格標籤,超出標準者要求限期改
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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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推動餐飲業者油煙管制,管制作法如下:
(一)宣導期:將本地區之餐飲業者(含餐廳)、麻花捲業者、碳烤業
者及民宿業者,自 105年 1月 1日起,全面輔導餐飲業者裝設空
氣污染防制設備(前處理設備);並遴選小琉球優良之環保餐飲
業者成立環保餐廳。
(二)管制期:宣導期屆滿後將成立琉球鄉環保餐飲示範街專區,並輔
導該區環保示範街之餐飲業者,全面裝設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管
末設備),並建立自主維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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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協助小琉球地區重要觀光景點廣設充電站、充電柱或電池交換站,並
輔導電動機車業者於當地民宿建立充電柱,以提升電動機車使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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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自 105年 1月 1日起實施並視需要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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