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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縣市傑出
    演藝團隊徵選及獎勵計畫」作業要點辦理。

二、屏東縣政府文化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獎勵本縣深具潛力之優秀演藝
    團隊能永續經營,培訓團隊專業創作能力,增加演出機會,使其發揮
    地方文化特色,提昇專業創作及展演水準,協助演藝團隊策劃藝術推
    廣與巡演活動,以達展演推廣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三、本要點所稱演藝團隊(以下簡稱團隊),係指立案於本縣從事音樂、
    舞蹈、傳統戲曲及現代戲劇之演藝團體。

四、具備下列條件之演藝團體,得列為獎勵對象:
  (一)設籍本縣之演藝團體,且立案登記滿一年者(持有業餘演藝團體
        登記證及屏東縣政府演藝團體立案證書者)。
  (二)作品具地方特色足以向其他縣市推薦演出或作品精緻化、團隊特
        色及藝術創造發展潛力之一者。
  (三)每年至少有一場以上創新作品者,並有二場以上演出。
  (四)具備固定辦公場所與排練場地(含自用、合用或租用)。
  (五)聘請專職行政人員及團員者。

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列為優先獎勵對象:
  (一)積極主動配合本處辦理活動者。
  (二)財務收支制度健全者(最近一年度國稅局申報書)。
  (三)演出經驗績優、且具地方特色足以向其他縣市推展者。
  (四)具傳承或創新的特殊表現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獎勵範圍:
  (一)立案未滿一年之演藝團隊。
  (二)入選當年文建會傑出演藝團隊。
  (三)曾接受獎勵、扶植,經評估結果績效不佳或無正當理由延遲結報
        者。
  (四)政府機關、政黨或公民營事業單位所屬演藝團隊、學校或其附屬
        團隊者。
  (五)最近二年曾因違反法令規定而受處分;或違反公序良俗,經舉証
        屬實者。

七、評審程序:採初審及複審二次審查。
  (一)初審:為書面資格審查,由業務承辦單位負責辦理。
        1.團隊資格審查。
        2.企劃案完整與否。
        3.經費合理性。
        4.以往辦理成效。
  (二)團隊所檢送文件資料短缺或不符者,得通知限期於一週內補件,
        逾
        期未補件者,視同資格不符。
  (三)複審:依申請類別,邀請專家學者 5-7位與本處處長或其授權人
        擔任召集人組成審核小組公開評審。

八、本項計畫原則獎勵 7  至 10 個傑出演藝團隊,入選團隊及獎勵金額
    由本府參酌相關規定,審議決定之。

九、評審結果應經審查會議通過及行政程序完備後予以公布。評審結果未
    公布前,不接受查詢。

十、演藝團體受獎勵期限為一年。惟連續受獎勵達二年的團體,須間隔一
    年始得再行提報參與徵選。

十一、本計畫以獎勵演藝團體從事創作及培植藝術專業、藝術行政人才為
      目的。補助金額依其現獎勵計畫及相關事項而定。

十二、團隊自我提昇計畫,列入評估補助額度之重要參考依據。

十三、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受補助團隊 97 年 12 月
      5 日前將成果報告書送本府文化處核銷。

十四、本處得就各團隊之行政作業、財務狀況、培訓及演出情形、計畫執
      行等要項於年度內進行抽樣考核,凡經考核績效不彰者,得停止繼
      續補助。

十五、受補助團隊不得從事有損國家整體利益之行為,或非經中華民國政
      府核准者,不得以任何名義代表中國大陸參加國際活動。

十六、受補助單位經費核銷須依照本處相關規定辦理,凡獲本處補助者,
      應辦理所得稅申報之義務。

十七、考核與評鑑:
    (一)本處對補助計畫內容進行查核,必要時得要求受補助者提出計
          畫執行狀況報告。
    (二)經核定補助之團隊,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如因計畫變更或
          因故無法履行,應函報本處核備。原計畫時間因故變動,得申
          請改期辦理,以一次為限,但期限須在本年度內。
    (三)受補助之團隊應於活動結束後,依規定繳交成果資料。

十八、本處獎勵之團隊應履行下列事項:
    (一)定期舉辦新作發表或年度公演,新作包括舊作新編或新創作品
          。
    (二)經獲選之團隊於本處辦理各項推展活動時,應適切配合或參與
          本縣相關的重要活動之推展或下鄉演出活動。
    (三)辦理年度自評,並提送相關資料,以提供本處紀錄及評估。

十九、入選本縣獎勵演藝團隊者,其培訓成果演出,於年度 11 月底前,
      由本府統一安排至本縣各級學校、鄉鎮或配合本府活動等演出。

二十、受補助之團隊有下列情形者,得視情節輕重列入紀錄、撤銷或廢止
      原核准補助處分,並追回全部或部份補助款:
    (一)檢送之申請資料、成果報告書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
          事者。
    (二)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無法履行者。
    (三)未經本處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
    (四)其他有違背法令行為者。

二十一、本案奉核可後核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