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警察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條文關聯

本局得視治安狀況設分局;轄區人口在十萬以上之分局設五組辦事;轄區
人口數未滿十萬之分局設四組辦事;沿海之分局得增設一組辦事;分局設
勤務指揮中心、偵查隊及警備隊。
分局以下設分駐所、派出所,並得劃分警察勤務區。
分局於劃定之山地管制區得設檢查所,執行檢查、管制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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