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得視治安狀況設分局;轄區人口在十萬以上之分局設五組辦事;轄區 人口數未滿十萬之分局設四組辦事;沿海之分局得增設一組辦事;分局設 勤務指揮中心、偵查隊及警備隊。 分局以下設分駐所、派出所,並得劃分警察勤務區。 分局於劃定之山地管制區得設檢查所,執行檢查、管制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