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妥善解決垃圾處理問題及有效避免垃圾堆積街道未能清運情形,特
成立「台東縣政府垃圾危機處理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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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督導鄉鎮市公所主動及迅速協調垃圾危機事件之處理。
(二)關於垃圾無法妥善處理之地區,督導鄉鎮市公所依「台灣地區垃
圾處理場(廠)互惠緊急支援要點」主動協調相互支援。
(三)督導鄉鎮市公所主動研商解決垃圾處理場(廠)遭民眾抗爭事件
。
(四)關於垃圾處理容量不足二年之鄉鎮市,予以列管追蹤其垃圾處理
設施設置進度。
(五)關於未有垃圾處理設施之鄉鎮市公所,將督促一年內取得垃圾處
理用地並規劃完成垃圾處理場(廠)設置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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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成員由下列人員組成,並由 副縣長擔任召集人。
(一)本縣副縣長、本府主任秘書、本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副局長、第
一、三、四課課長。
(二)本縣各鄉、鎮、市公所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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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運作方式:
由環境保護局統籌小組任務並隨時掌握轄內垃圾處理狀況,並指示必
要應變措施且隨時向小組報告執行情形,包括:
(一)清查本縣垃圾處理容量不足二年鄉鎮市,予以列管追蹤其垃圾處
理設施設置進度。
(二)垃圾處理設施未完工,致垃圾無法妥善處理者,由本府協調轄內
鄉鎮市支援。
(三)未有垃圾處理設施鄉鎮市,限一年內取得垃圾處理用地,並規劃
完成垃圾處理設施設置事宜,未完成者除依法處罰,並陳報中央
處理。
(四)垃圾處理容量不足一年鄉鎮市應即籌設垃圾處理設施,如未依限
期辦理者,依前項處理。
(五)對於六個月內預期發生垃圾處理問題之鄉鎮市,本府將優先處理
解決,其有處理不當者,將相關人員予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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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於有需要時將召集會議,並得邀請相關單位人員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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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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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奉經縣長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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