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政府垃圾危機處理督導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91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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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妥善解決垃圾處理問題及有效避免垃圾堆積街道未能清運情形,特
    成立「台東縣政府垃圾危機處理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督導鄉鎮市公所主動及迅速協調垃圾危機事件之處理。
  (二)關於垃圾無法妥善處理之地區,督導鄉鎮市公所依「台灣地區垃
        圾處理場(廠)互惠緊急支援要點」主動協調相互支援。
  (三)督導鄉鎮市公所主動研商解決垃圾處理場(廠)遭民眾抗爭事件
        。
  (四)關於垃圾處理容量不足二年之鄉鎮市,予以列管追蹤其垃圾處理
        設施設置進度。
  (五)關於未有垃圾處理設施之鄉鎮市公所,將督促一年內取得垃圾處
        理用地並規劃完成垃圾處理場(廠)設置事宜。

三、本小組成員由下列人員組成,並由  副縣長擔任召集人。
  (一)本縣副縣長、本府主任秘書、本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副局長、第
        一、三、四課課長。
  (二)本縣各鄉、鎮、市公所首長。

四、本小組運作方式:
    由環境保護局統籌小組任務並隨時掌握轄內垃圾處理狀況,並指示必
    要應變措施且隨時向小組報告執行情形,包括:
  (一)清查本縣垃圾處理容量不足二年鄉鎮市,予以列管追蹤其垃圾處
        理設施設置進度。
  (二)垃圾處理設施未完工,致垃圾無法妥善處理者,由本府協調轄內
        鄉鎮市支援。
  (三)未有垃圾處理設施鄉鎮市,限一年內取得垃圾處理用地,並規劃
        完成垃圾處理設施設置事宜,未完成者除依法處罰,並陳報中央
        處理。
  (四)垃圾處理容量不足一年鄉鎮市應即籌設垃圾處理設施,如未依限
        期辦理者,依前項處理。
  (五)對於六個月內預期發生垃圾處理問題之鄉鎮市,本府將優先處理
        解決,其有處理不當者,將相關人員予以處分。

五、本小組於有需要時將召集會議,並得邀請相關單位人員參加。

六、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要點奉經縣長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