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基層農漁會信用部危機處理小組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11月01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臺東縣基層農漁會信用部危機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係
  依行政院經建會「研商農漁會信用部未來管理事宜」會議記錄成立。
二、目的:為因應本縣各基層農漁會信用部遇有擠兌事件或異常提款時,
  及時處理以安定地方金融。
三、本小組成員如下:
  (一)委員兼召集人:縣長
  (二)委員兼副召集人:縣政府主任秘書、縣政府財政科科長、縣政府
    農業局局長
  (三)委員:縣警察局局長、合作金庫臺東支庫經理、農民銀行臺東分
    行經理、土地銀行臺東分行經理、縣農會總幹事
  (四)執行秘書:縣政府農業局農會輔導課長、縣政府農業局漁業課長
    、縣政府財政科地方金融股長
  (五)執行幹事:縣政府農業局.輔導課、漁業課〕承辦員乙名、縣政
    府財政科地方金融股承辦員二名
    前項委員應親自出席,未能出席時應指派代理人。
四、本小組任務如左:
  (一)協助調集緊急資金。
  (二)治安維護及謠言澄清。
  (三)對受援農漁會為停辦業務.全部或部分〕、合併、整理、解散或
    對其負責人停上職權或解除職務等重大建議事項。
  (四)其他相關事項。
五、受擠兌之農漁會調集緊急資金來源如左:
  (一)庫存現金。
  (二)轉存行庫存款.解約提領〕。
  (三)存放合庫之存款準備金.申請質借〕。
  (四)本縣各基層農會依「緊急融通資金互助支援約定書」互相支援資
    金。
  (五)其他農漁會信用部餘裕資金轉存。
  (六)請求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支援資金。.己加入存保單位〕
  (七)以不動產為擔保向農業三家行庫申請聯貸資金。
  (八)請求其他相關單位支援。
六、本小組工作分配:
  (一)召集人:綜理本危機處理小組作業。
  (二)副召集人:
        1.召集人公出時代理召集人。
        2.協助召集人掌握狀況並提供應變方案。
        3.財政科科長負責協助資金之調撥:
         (1)協助存款準備金之質借。
         (2)協商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支援資金。
         (3)核准農漁會信用部資金轉存受擠兌之農漁會。
         (4)協商向三家農業行庫申請聯貸事宜。
        4.農業局局長負責協商基層農漁會資金之調撥、對外連絡及發言
        。
  (三)委員:
        1.縣警察局局長負責資金運送及營業廳內外安全之維護。
        2.三家農業行庫經理協助緊急資金支援及辦理各項緊急融資手續
        。
        3.縣農會總幹事負責協商各基層農會依「緊急融通資金互助支援
        約定書」提供支援資金。
  (四)執行秘書:
        1.通知出席會議:
         (1)各農會參加會議人員由農會輔導課課長負責通知。
         (2)漁會參加會議人員由漁業課課長負責通知。
         (3)農會三家行庫暨縣警察局參加人員等由地方金融股股長負責
          通知。
        2.擠兌原因之蒐集與分析:
         (1)農漁會之重要人事資料、負責人財務狀況、品德操守等,由
          農會輔導課長、漁業課長負責蒐集。
         (2)農漁會信用部存放款資料暨其財務狀況,或重大舞弊案件分
          析,由地方金融股股長負責提供。
        3.執行本小組決議事項。
  (五)執行幹事:協助執行秘書及交辦事項。
七、危機小組處理擠兌事件之程序:
  (一)有擠兌徵兆或擠兌事件發生時由召集人儘速召集緊急會議。
  (二)本小組依本要點六所定之工作分配執行任務。
  (三)依執行秘書提供之相關資料,評估其發生擠兌原因,適時向媒體
    召開說明會。
  (四)已加入存款保險之單位,電請中央存保公司至現場作有效之必要
    處理。
  (五)本小組應酌派副召集人等成員立即前往現場掌握現況,協助安撫
    及疏導存款戶,並適時公布受擠兌農漁會之財務狀況,穩固存戶信心
    ,減少資金流失。
  (六)邀集臺灣銀行、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之負責人、受擠兌單位之理事
    長、常務監事、總幹事、主要幹部等研商緊急融資暨其他相關處置方
    案。同時電請各上級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以協助調集應付擠兌所
    需資金。
  (七)本小組應嚴密監督支援資金之調撥執行及擠兌資金之流失或回存
    情況。
八、如遇農漁會發生重大舞弊等情事,嚴重損害該會之權益時,本小組應
  儘速蒐集有關資料,報請召集人裁奪,並責成該會採取必要之保全措施
  ,依法訴追以維該會權益。
九、本小組除為應緊急應變之需要,得適時召集本小組會議外,每年亦得
  定期集會一次,討論本縣轄內基層農漁會信用部營運現況,以防患未然
  。
十、召開本小組會議時,得視實際需要,邀集本縣轄內農漁會理事長、常
  務監事、總幹事列席。
十一、為防範基層農漁會信用部營運惡化,本小組之執行秘書應隨時掌握
    農漁會信用部之業務營運狀況、負責人之品德操守暨與論報導等,並
    隨時向副召集人報告,各依權責核處,以利掌握機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