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東縣政府為尊重縣議會職權行使,並兼顧本府各項計畫執行之效率
,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收支對列第二預備金,係指獲中央各單位補助計畫性經費
或有其他相對收入來源,本府依據預算法第七十條規定編列於總預算,
其數額經縣議會審議通過,由本府財政局控管之款項。
縣議會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及金額,不得動支預備金。但法定經費
或經縣議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在符合預算法第七十條所定原則且有下列各款情
形之一者,得申請動支收支對列第二預備金:
(一)為簡化預算處理流程及提高施政效率,動支金額在新臺幣三十萬
元以下者。
(二)追加減預算後,新增之計畫且急需在本年度執行者。
(三)超過第一款所訂額度,且以動支收支對列第二預備金較利於計畫
之執行者,應擬具具體理由,經簽請縣長核准後辦理。
四、動支收支對列第二預備金案件,事後需編列動支數額表送請縣議會審
議,有關預算及審議程序由各動支單位負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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