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立體育場館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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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本縣體育及社教活動,提倡國民正
  當休閒活動,並加強管理體育場場館,以發揮使用功能,特訂定本規則
  。

  本規則之管理機關為臺東縣立體育場(以下簡稱體育場)。

  本規則所稱之場館,係指體育場所管理之場館。

  使用本規則之場館,應繳納之費用,應於辦理使用手續時一次繳納,其
  收費依附表規定標準收取。

  申請使用體育場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繳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一、由政府辦理國家慶典或國定紀念日舉行之活動。
  二、經政府指定在體育場館所舉辦不出售門票之各種運動會及國際性體
      育活動。
  三、本縣代表隊選手之培訓活動。
  四、本縣體育會各單項委員會(或協會)使用體育場館者。
  前項第四款使用,應繳納水電費;其費用由體育場核算後通知使用者繳
  納。

  本規則場館,在不違反設置目的情況下,得委託經營。
  受託經營管理者得向使用者收取費用,其收費標準依受託經營管理合約
  之約定,不適用前條之規定。

  凡有關推展全民體育,社教活動,其內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規
  定申請使用體育場館:
  一、與場館設置目的相同之體育活動。
  二、具有宏揚中華文化或教育性之社教活動。
  三、國際體育交流活動。
  四、學術性之集會活動。
  五、其他本府核准之活動。

  使用體育場館,應於七天前向體育場辦理申請手續。

  申請體育場館,如屬營業性質應由體育場先行報請本府核准。

  使用體育場館、器材及各項設施如有損壞應予修復。經體育場修復者,
  其費用由保證金扣除,不足之數應予追償。使用器材如有遺失,並應照
  時價賠償。

  使用體育場館完畢,清潔工作由使用單位自行處理。如需委託體育場僱
  工辦理,清潔費由使用單位負擔,於預繳保證金內扣除。

  有關場地、茶水、驗票、售票等工作人員,如需體育場工作人員協助時
  ,其加班等費用可比照機關加班費標準發給,並由使用者負擔。

  使用體育場館,舉辦各項活動,其場地內外秩序、安全、維護疏散及意
  外事件等處理,均由使用人負責。

  申請人使用體育場館,如有中止或改期應於三天前向體育場辦理,逾期
  不予受理;如遇天災不可抗力之因素,無法如期使用場館時,應於事後
  七天內辦理延期或退費。

  使用體育場館,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使用:
  一、活動項目有違背風俗及法令規定者。
  二、體育場認定場地不適合時或有損體育場館之各項設施,經勘驗不宜
      使用者。
  三、申請活動內容變更或將場館設備私自轉讓使用。
  四、違反本規則規定者。
  經禁止使用,使用人應將場地回復原狀。預繳之費用扣除應負擔費用外
  無息退還,使用人不得異議。

  體育場因特別事由需使用場地時,於原核准使用之三日前通知申請人改
  期,無法改期時,無息退還預繳之費用,申請人不得異議。

  使用體育場館舉辦活動,在體育場內所張貼之標語、海報等宣傳品,須
  經體育場核驗後,於指定地點張貼。

  舉辦各種活動而引起之任何糾紛及違法事件均由使用者自行負責處理。

  體育場場館所經收使用費用,除應退還之保證金外,一律繳入縣庫。

第二章   田徑場
  田徑場開放時間如下:
  一、一般民眾活動時間自上午四時至晚上十二時。
  二、機關、學校、團體舉辦活動自上午八時至下午六時。
  前項時間如有辦理選手訓練或舉辦活動時得限制或變更之。

  一般民眾活動時間,不得練擲標槍、鐵餅、鉛球,如有需要練習應經體
  育場同意。

第三章   棒球村及壘球場
  棒球村包含第一棒球場及第二棒球場。

  申請使用期間一個月以上者,應與體育場簽訂使用契約;其收費依附表
  規定標準收取。

  場地維護期間,停止對外開放;其期間由體育場另行公告之。

第四章   游泳池
  游泳池開放時間如下︰
  一、日間︰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下午二時至五時。
  二、夜間︰下午六時至九時。
  前項開放時間如遇天災、更換池水或游泳競賽等得限制或變更之。

  開放期間,除有特殊事故,應報經本府核准後,始可停止開放。

  游泳池應辦理意外平安保險。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進入游泳池︰
  一、患有傳染病(如花柳病、皮膚病)及心臟病者。
  二、酒醉、精神病或其他類似病患者。
  三、攜帶瓶類及危險物品者。
  四、十二歲以下幼兒童無家長保護者。

  進入游泳池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更換衣物應在更衣室,所換衣物應放置保管室,不得攜出池邊或任
      意放置。
  二、入池前應先淋浴並做暖身運動。
  三、應穿著泳衣(褲)、泳帽入池。
  四、不得隨地吐痰、便溺或拋擲果皮、紙屑、菸蒂、檳榔渣等。
  五、游泳時如感身體不適,應即離池與救生員連繫。
  六、清場時不得藉故逗留。

  違反本章各條規定者,除勸導離場外,必要時得報請治安機關協助處理
  之。

第五章   體育場綠地及附屬設施
  綠地地區、溝渠、涼亭、停車場及其他設備,應予適當維護。

  綠地內固定設施,每年應定期保養。

  綠地內樹木、花卉、應經常整理栽植,供縣民觀賞。

  綠地供縣民遊憩之處,非經報請本府核可,不得關閉或移作他項活動之
  用。

第六章   攀岩場及極限運動場
  攀岩場及極限運動場開放時間如下︰
  一、一般民眾使用時間︰上午六時至下午六時。
  二、機關、學校、團體舉辦活動自上午八時至下午六時。

  使用攀岩場設備,必須至體育場辦理登記申請,始得使用。

第七章   附  則
  蓄意破壞及盜取體育場館設施設備者,除依法移送偵辦外,並照價賠償
  。

  體育場館限制禁止事項及使用安全需知,由體育場另定,並於各場館公
  告之。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