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民間辦理特殊教育獎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19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獎助對象如下:
  一、私立特殊教育學校。
  二、設有特殊教育班之私立學校。
  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委託民間辦理之特殊教育學校(班)。
  四、已核准立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或非營利性法人團體。

  辦理有助推動特殊教育相關事項,應檢附下列資料提出申請獎助:
  一、實施依據、目的、對象。
  二、實施內容。
  三、實施日期、時間、地點。
  四、經費預算分攤比例及明細表。
  五、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之金額。
  六、預期效益。
  七、其他相關事項。

  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就前條民間團體申請事項,得邀集學者專
  家、教育、社政、衛政、財政或其他有關單位,組成審查小組審核之。

  受領獎助對象應按指定用途使用,本府得視需要派員查核獎助辦理情形
  。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追回獎助經費並停止獎助三年;辦理成效績優者予以
  公開表揚及獎勵。

  本府辦理本辦法所需之經費,於年度預算中編列之,並優先獎助辦理身
  心障礙教育者。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