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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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獎助對象如下:
一、私立特殊教育學校。
二、設有特殊教育班之私立學校。
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委託民間辦理之特殊教育學校(班)。
四、已核准立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或非營利性法人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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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有助推動特殊教育相關事項,應檢附下列資料提出申請獎助:
一、實施依據、目的、對象。
二、實施內容。
三、實施日期、時間、地點。
四、經費預算分攤比例及明細表。
五、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之金額。
六、預期效益。
七、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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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就前條民間團體申請事項,得邀集學者專
家、教育、社政、衛政、財政或其他有關單位,組成審查小組審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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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領獎助對象應按指定用途使用,本府得視需要派員查核獎助辦理情形
。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追回獎助經費並停止獎助三年;辦理成效績優者予以
公開表揚及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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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辦理本辦法所需之經費,於年度預算中編列之,並優先獎助辦理身
心障礙教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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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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