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教師研習中心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5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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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本縣教師專業成長及縣民終身學
    習,並加強本縣教師研習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管理,以發揮使
    用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硬體空間房舍(含設備器材)為辦理本縣教師、縣民專業成長
    及終身學習之進修研習活動場所。

三、本縣各機關學校或民間教育訓練機構、社團,凡符合左列情形之一者
    ,得向本中心申請場地器材設備使用:
  (一)與場地設置目的相當之活動。
  (二)學術集會及社教活動。
  (三)其他經本府認可之進修成長活動。

四、使用本中心各場地(含設備器材),應於七日前向本中心辦理申請使
    用手續。

五、使用本中心各場地(含設備器材)依附表一「臺東縣教師研習中心場
    地器材設備使用收費標準表」規定收取使用費。

六、本府教育局使用本中心各場地(含設備器材)可不予收費,但其他機
    關學校申請使用時應依收費標準予以收費。

七、使用本中心各場地(含設備器材),如有損毀者,使用單位應負責修
    復或照價賠償。

八、使用本中心各場地後應予恢復原貌,清潔整理應由使用單位自行處理
    ,如需由本中心雇工辦理,其清潔費由使用單位負擔。

九、使用本中心辦理各項活動,其內外秩序、安全維護、疏散、意外事件
    等處理,均由使用單位協調負責。

十、辦理活動如有改期,除天災等特殊狀況外,申請使用之單位應於活動
    三天前向本中心申辦,逾期不予受理。

十一、本中心辦理之研習活動,得向參加研習之學員收取報名費。

十二、本中心營運管理所需經費循預算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