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教師研習中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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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教師法、師資培育法實施細則、
  高級中等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辦法及落實教育改革行動方案健全
  師資培育及教師進修制度,特定訂定本要點。
二、臺東縣教師研習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掌理臺東縣中等以下學校教
  師在職進修研習及增進教師專業成長事宜。
三、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本府教育局長兼任,承縣長之命,綜理中心業
  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執行秘書一人,襄助主任綜理中心業務。
四、本中心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輔導組:組成教學輔導團,辦理全縣各科教學輔導,改進教學有
    關事項。並協助課程、教材、教法之研究推廣工作。
  (二)進修組:掌理各項教師進修研習與教師專業成長、認證有關事項
    。
  (三)研究推廣組:掌理各項教育課程教學教法研究改進推廣業務及與
    教師教育研究有關等事項並統整各類教學中心(縣網中心、媒體中心
    、教材資源中心等)資源,推動教師進修成長業務。
  (四)總務組:掌理財產管理、場地維護及庶務等事項。
五、本中心除主任、執行秘書之外,另置組長四名、幹事兩名、各推廣中
  心小組組員及辦事員若干名辦理本中心各項業務。
六、本中心執行秘書由局長指派本局適當人員兼任之,各組長由督學兼任
  ,幹事由教學輔導團幹事兼任,各推廣中心組員若干人、商調學校教師
  兼任之。辦事員兩名視教育部為執行各類教育政策之專案補助員額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