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政府委託民間辦理特殊教育方式及申請程序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03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八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五條之規定訂定之。
二、目的:
  (一)發展多元化特殊教育安置型態,以切合特殊教育學生之個別化教
    育需求。
  (二)研擬適性的特殊教育服務方式,提供最少限制的教育環境。
  (三)結合民間團體力量,加速落實有教無類、因材施教之教育理想。
三、申請對象:經政府立案之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殘障福利機構,願
  在本縣設班且招收本縣籍身心障礙學生施教者。
四、申請方式:民間團體申請本府委託辦理各類特殊教育班,應填具申請
  表及實施計畫。(格式如附件)
五、申請程序:於每年五月底前將委託辦理特殊教育實施計畫申請書及有
  關證明資料,函文臺東縣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辦理申請。
六、審核程序:教育局應於一個月內邀集學者專家、社政、衛生、財政主
  計等單位組成審查小組審查之。
七、經費:由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每年按評估結果循預算編列程
  序辦理,或由中央政府補助之。
八、執行與考核:
  (一)本府得不定時派員至各經核准受委託辦理特殊教育之機構,查核
    辦理情形,如發現有不符申請計畫者,除追繳所補助之經費外,並依
    法追究責任及終止委辦事項。
  (二)各申請委託辦理特殊教育之機構,應於每年計畫執行結束後一個
    月內,彙整實施成果報告送本府備查作為是否繼續委託辦理之參考。
  (三)各民間團體接受本府委託辦理特殊教育後,如因故無法繼續辦理
    時,應於年度結束
    前敘明事實理由,向本府提出終止委辦申請,由本府審查小組審查之
  。
九、本府對於委託辦理推動特殊教育有功人員,得定期予以公開表揚及獎
  勵。
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