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充分利用退休人力資源,協助推展教育工作及學校校務發展,特訂
定榮譽督學團(以下簡稱本團)實施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榮譽督學,係就退休校長中富有熱忱意願,時間體能狀況
允許下願奉獻其心力協助教育工作者,由教育局長遴選,報請縣長聘任
之。每次聘期二年,聘任後如時間體能狀況不適宜時,得向局長報備
後,暫停其任務之執行。
三、本團執行任務時應承縣長之命,教育局長之指示,主任督學之監辦,
並依成員專長、時間、地區、分類分配之。
四、本團由成員間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負責連絡有關事
項,任期一年。
五、本團成員完全義務性質,均為無給職、保持優良教育人員風範素養。
六、本團任務如左:
(1)協助政府推行宣導教育政策。
(2)協助教育局業務工作之推展。
(3)學校校務工作與教育局業務之轉達。
(4)重要活動之設計及參與教學研究會等。
(5)學校教師及家長間之溝通。
(6)樹立優秀教育人員風格,參與專案輔導工作。
(7)學校營繕工程之諮詢。
(8)優良教學之介紹與研討。
(9)落實社區發展。
(10)優良事蹟之選拔或推薦表揚。
(11)競賽展示成果活動之評鑑。
(12)建立學校特色與推廣工作諮詢。
(13)對學校應興應革事項之提出。
七、榮譽督舉定時及不定時填妥訪視(處理)意見表交督學室彙整,陳報
局長後交各有關單位研究處。
八、本團負責意見之提供予行政主管長官處理參考,與學校間之聯繫圴由
行政主管機關行文之。
九、本團每學期召開會議二次,其他配合局務會報或校長會議之召開暨由
局長授命召開之。
十、榮譽督學工作績效表現卓著者,由局長依權責酌予鼓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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