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國民中小學教學設備聯合採購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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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期簡化本縣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學設備採購程
    序以節省人力提升教學成效,並購得價廉物美,堅固耐用之教學設備
    訂定本要點。

二、中小學採購教學設備除應依「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責財物稽察
    條例」暨「臺灣省各機關購置定製變責財產投標須知」辦理外,並依
    本要點辦理。

三、本要點所謂教學設備含國民中、小學設備標準所列之各項設備及與教
    學有關之設備。

四、中小學採購同一科之設備有三校以上時得組成臺東縣辦理()年度(
    計畫名稱)國民中小學科學設備「聯合採購小組」(以下簡稱「本小
    組」)共同辦理採事宜。

五、本小組由三至五校校長組成之。召集人由臺東縣政府教育局(以下簡
    稱教育局)指定或由各校校長推選之。

六、本小組得置幹事、顧問若干名,均由召集人遴選現職教師兼任並提請
    小組會議通街過後聘任之。

七、小組成立後應積極進行資料蒐集、市場調查。製妥調查表(含參考單
    價)分送各採購學校,辦理編製預算書送請教育局核辦。

八、本小組在辦理採購期間得視需要召開小組會議,及對各校採購設備填
    寫調查表,舉辦說明會,並於交貨前請承包商舉辦操作研會,上項小
    組會議、研習會、說明會,均應報請教育局派員列席指導。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有關各校平均分攤。

十、預算書經縣政府核定後應按規定程序辦理招標事宜。

十一、得標廠商將採購合約送交各校,經初驗無誤後各校應分別開具驗收
      證明書(格式另由縣政府訂定)一式二份,交付承包商,並由承包
      商彙齊後,送交召集人一份,召集人接到各校驗收證明書後應於五
      日內召開小組會議進行複驗(得以抽驗方式為之並製作驗收紀錄)
      ,經複驗無誤後報請縣政府核備。

十二、聯合採購小組之經費應依合約由召集由召集學校一次向縣政府請領
      。

十三、核配各校之經費得酌留商部分(額度由縣政府規定)由各自行採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