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設置要點依教育基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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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博采週諮,廣徵雅言,落實教育民主
化之理念,並建立重大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機制,
特設立臺東縣政府教育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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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就下列事項提供審議、諮詢、協調、並評鑑:
(一)重大教育政策。
(二)教育改革方向。
(三)教育制度革新。
(四)教育實驗計畫。
(五)教育意見反映。
(六)其他有關教育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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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置委員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縣副縣長兼任;另一
人任副召集人,由本府教育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
聘兼之:
(一)專家學者二人,由本府遴聘。
(二)本府代表二人。
(三)校長代表五人,由本府就現任中小學校長中遴聘。
(四)教師代表四人,由本府就現職中小學教師中遴聘。
(五)家長代表二人,由本府遴聘。
(六)教師會代表二人,由本府遴聘。
(七)社區人士代表二人,由本府就本縣各行政區內社區發展協會遴聘
。
(八)弱勢族群代表二人,由本府就特教團體及原住民團體中各遴聘代
表一人。
前項委員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外,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
因故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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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派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本會幕
僚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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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以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
人主持之。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
人未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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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召開會議時,如有必要,得就相關議題邀請相關單位代表或人士
列席說明、討論及提供意見。審議意見彙整後陳縣長酌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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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在經費許可下,委員得依規定支給
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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