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國民中小學主任甄選儲訓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30日

所有條文

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所屬國民中小學(含蘭嶼完全中
    學)主任甄選儲訓,爰依據國民教育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國民中
    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暨相關法規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辦理國民中小學主任之甄選儲訓,除依相關法令辦理外,悉依本
    要點辦理。

三、參加國民中小學主任甄選人員除應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任用資格
    及不得具有法令任用限制規定外,並應同時具左列各項基本條件:
  (一)分別具有同一教育階段別之國民中小學服務滿五年以上之本縣現
        職教師。期間曾任組長二年或導師三年、或組長一年及導師二年
        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服務成績優良:最近三年成績考核為四條二款(乙等)以上(因
        病考列四條三款者不在此限)。
  (三)最近三年未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

四、本府辦理國民中小學主任甄選,應成立「臺東縣國民中小學主任甄選
    委員會」,(以下簡稱甄選委員會),由縣府代表三人、學者專家一
    人、國民中小學校長各二人、國民中小學教師各一人、社會公正人士
    二人、縣教師會一人、家長會代表二人組成之。以副縣長為召集人,
    教育局局長為副召集人,辦理本縣國民中小學主任甄選事宜。甄選委
    員由召集人聘任之。

五、主任甄選程序分初選、複試二階段辦理:
  (一)初選:
        1.凡符合甄選資格並志願參加國民中小學主任甄選者,應依規定
          時間內檢具甄選評分表(如附件)一份,公務人員履歷表二份
          、評分表所列相關學經歷證件、獎懲記錄、研習證明,向本府
          教育局申請甄選。
        2.選委員會為辦理積分審查應組成初選審查小組進行書面審查。
  (二)複試:
        1.筆試。
        2.口試:分第一試及第二試,同時交替進行。
  (三)成績計算:
        1.初選評分佔總成績百分之三十。
        2.筆試佔總成績百分之四十。
        3.口試佔總成績百分之三十。

六、本府辦理國民中小學主任甄選得採分區方式辦理,分區以一般、偏遠
    、特偏學校類型為原則。

七、本府辦理國民中小學主任甄選得比照高考三級報名費數額收取報名費
    。

八、本府辦理國民中小學主任甄選簡章由甄選委員會訂定。

九、參加國民中小學主任甄選錄取之人員,一律參加儲訓,儲訓以貳週為
    原則,必要時得予延長;儲訓成績及格者,由本府分別發給「國民中
    小學主任儲訓及格證書」並取得受聘為國民中小學教師兼主任之資格
    。

十、本府依本要點得編列甄選儲訓之相關經費預算,並得比照大學夜間部
    學分費標準向參與儲訓人員收取費用。

十一、本要點陳請  縣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