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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一、第二十條:實習教師實習期間,應參加教師研機構辦理之研習活動,
    為期至少七天。
二、第二十六條:實習教師平時評量成績教師研習研習機構占百分之十。
貳、本縣無常設研習機構,依台東縣國民小學暨幼稚園實習教師教育實習
    輔導委員會第一次委員會議決議,實習教師平時評量教師研習機構占
    百分之十部分由本縣國民教育輔導團核實辦理。
參、對象:依據「高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規定參加國民小學暨幼稚園教育實習之實習教師。
肆、評量標準及方式:
一、實習教師實習期間參加研習天數滿七天者核給六十分,每增加一天加
    給五分(未滿一日者不予加分),最高核給一百分;未滿七天者不核
    給分數。
二、實習教師參加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辦、委辦、或認可核備有案之進
    修研習活動並獲得參加研習證明者均得採計為進修時數。
三、實習教師參加研習進修二小時以上未滿一天之研習,得累計實際研習
    時數,並以七小時折算為一天。
四、教育實習機構應發給實習教師「教師研習進修卡」俾便登錄研習時數
    。
五、實習教師參加符合第二點規定之二小時以上之各項研習,均應登錄於
    進修卡,獲頒研習證書者應附卷備查。
六、教育實習機構應於每年六月二十五日至三十日前將實習教師進修卡暨
    實習教師研習天數計表(如附件一),經校長、教務(導)主任、教
    學組長核章彙整後,送本縣國民教禸輔導團辦理成績評量轉送師資培
    育機構彙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