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國民中學學生編班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6月11日

所有條文

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實施正常化教學,落實常態編班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縣各公私立國民中學之編班,除依教育部「國民中學學生編班實施
    要點」外,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新生班級導師抽籤,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班級依規定編定後,各班學生名單及導師抽籤日期、地點應事先
        公布;各班學生名單公布後不得更動。
  (二)應邀請家長會、教師會代表列席,並開放學生家長參觀。
  (三)事先通知各班導師到場親自抽籤,無法親自到場者應事先委託相
        關人員代抽。
  (四)新生導師抽籤確定後,除導師離職等特殊情形外,二、三年級導
        師以維持不變為則。

四、班級編定後以不得調班為原則,若學生於原班級適應不良,應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學生及家長應以書面詳細述明理由,向教務處提出申請調班,惟
        不得指定轉入班級。
  (二)教務處受理後,應協調輔導室指派輔導老師予以瞭解及妥善之輔
        導。經輔導老師瞭解、溝通及輔導確實無法解決者,召開調班小
        組研議。
  (三)調班小組應由校長、教務、訓導、輔導等處室主任、相關組長、
        教師會代表、家長會代表共同組成,得由輔導老師、原班導師報
        告處理情形後,由委員會審議,並研議相關配合措施。
  (四)如獲同意調班,由教務處視各班人數多寡,編入人數較少班級,
        必要時可於召開調班小組時,即邀請擬轉入班級導師參與小組會
        議俾瞭解學生,作為輔導參考。
  (五)調班小組決議後,由教務處通知學生及家長。

五、學生調班案件之相關配合措施,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其調班原因係其他學生造成者,應由輔導室及訓導處將其列為個
        案輔導對象,妥善予以輔導。
  (二)其調班原因係原班教師造成者,應由學校將其列入輔導對象,除
        加強視導外,並隨時詳細紀錄其教學與班級經營情形,必要時彙
        整相關資料提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對於不適任教師應妥善予以
        輔導,必要時依規定予以解聘,以確保學生受教權益。

六、轉學生及復學生之編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班學生人數以不超過該年級每班平均人數上、下二人之間為原
        則,以利各班班級經營。
  (二)學生轉入時,學校應備妥轉學登記冊,供學生登記,並由學校依
        轉入先後順序,視各班人數多寡及男女生均衡性,編入人數較少
        班級為原則。班級人數相同者,得採公開抽籤方式,或依班號順
        序編入班級。
  (三)如發現有特定班級學生申請異動情形有異者,學校應主動瞭解原
        因及詳細情形,並比照第五條之規定妥善處理。
  (四)學生轉出又轉入者,應回原班級。

七、為落實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各校應將編班辦理情形詳細紀錄,至少妥
    為保存三年,以備考查,並於每年九月十日前,將「執行常態編班概
    況說明表」(如附件)陳報本府教育處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