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二項及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一
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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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縣各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各國民中小學)應依臺東縣政府(以下
簡稱本府)核定之學區及班級數招收新生及轉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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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歲應入國民小學之學齡兒童,戶政機關應於每年五月十五日前完成
調查造冊,由各鄉(鎮、市)公所於六月五日前依學區分發,並於六
月十五日前通知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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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國民小學應於每年六月十日前,按學區造具當年度畢業生名冊各三份
(含自由學區內學生就讀之意願調查),一份函報本府教育處備查(
含電子檔),一份送所屬學區國中辦理入學通知,一份存校並永久保
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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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校教職員工之子女,符合入學資格者,得於所服務之學校招生名額
內申請優先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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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額滿之國民中小學,應由所屬學區國中(國中部分)及鄉鎮公所(國
小部分)分別通知學區內之學生家長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審核,依設籍
先後分發臨近或共同學區入學。
額滿學校內若有自由學區之學生,應優先分發該生至同一學區內未額
滿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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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同一門牌號碼分發額滿學校以一人為限,但學齡兒童之兄弟姊妹,或
經提供自有房屋所有權狀、公證租賃證明、其他足資證明等文件之一
,由鄉(鎮、市)公所審核確有兩戶以上居住之事實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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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鄉(鎮、市)公所辦理額滿學校新生分發作業時,得建請本府教育處
通知額滿學校派員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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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額滿之國民中小學經完成新生分發後不再接受分發,學期中亦不受理
學生轉入,其轉學或異動缺額應俟寒暑假以後比照第七點分發方式辦
理轉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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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學齡兒童之兄姊因額滿而就讀改分發學校者,其父、母或監護人得向
鄉(鎮、市)公所或學校提出申請,免遷戶籍而就讀該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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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校學生除確屬通車必要並先報本府教育處核准外,一律不得為學
生辦理各類交通工具優待車票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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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校校長及相關承辦註冊人員,應確實依本要點執行註冊入學事宜
,違反者,應予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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