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終身學習推展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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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終身學習政策,依據終身學習法
    第六條規定設臺東縣終身學習推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
    本要點。

二、本會就本縣終身學習之政策、計畫、活動等相關事項,提供審議、諮
    詢、協調及指導。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至二十五人,縣長、副縣長、本府教育處處長為當然
    委員,以縣長為召集人,副縣長為副召集人;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下
    列人員遴聘之:
  (一)學者專家代表
  (二)終身學習機構代表
  (三)政府機關代表
  (四)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低收入戶代表前項終身學習機構及政府機
        關之代表合計不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第四款代表至少二人。
    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
    因故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就本府教育人員指定兼任之,辦理本
    會相關行政業務。

五、本會以每年召開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主
    持之。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主持,正副召集人皆未克出席
    時,由本府教育處處長主持;上述三人皆未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
    委員一人代理。

六、本會召開會議時,如有必要得就相關議題邀請相關單位代表或人士列
    席說明、討論及提供意見。

七、委員有下列情事,視為辭去委員職務:
  (一)對各級學校有關說、請託者。
  (二)對各級學校有商業往來行為或經營各級學校用品者。
  (三)委員會議無故缺席二次以上者。
    前項各款有爭議時,由委員會議決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