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蘭嶼鄉民服務中心住宿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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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東縣政府為提供蘭嶼鄉民滯留臺東期間之住宿,並管理維護臺東縣
蘭嶼鄉民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特訂定本須知。

一、本中心住宿條件如下:
  (一)因天候滯留者。
  (二)照顧病患之家屬。
  (三)其他因素滯留者。

二、住宿鄉民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親至本中心辦理住宿登記,按住宿者
    到達之先後順序受理之,至額滿為止。

三、本中心住房分配以男女分房住宿為原則,但兒童或需人照料者不在此
    限;住房由管理員分配。

四、住宿鄉民應共同維護本中心內外各項設施,不得任意移動或毀損,如
    有毀損應回復原狀或負賠償責任。

五、住宿者每人應繳納保證金二百元;退宿時經管理員檢查無毀損公物之
    情形後無息退還。

六、本中心禁止罹患法定傳染病及重大疾病者住宿。
    住宿鄉民有身體不適情形,應自行就醫,如發生意外本中心概不負責
    。

七、隨身貴重物品應自行保管,如有遺失本中心概不負責。

八、住宿鄉民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保持肅靜,不得大聲喧譁。
  (二)保持內外整潔,不得隨地吐痰、亂吐檳榔汁、拋棄紙屑或其他雜
        物。
  (三)禁止賭博、飲酒、滋事、房舍內吸菸及妨礙公共安寧之行為。
  (四)禁止攜帶危險物品及違禁品。

九、住宿鄉民外出,應於二十三時前返回本中心。

十、退宿時應將個人物品攜回,否則以廢棄物處理,不得異議或要求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