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警察機關警光山莊及會館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 項規定訂定之。
知本警光山莊(以下簡稱本山莊)提供警察機關員工(含退休人員)及其 親屬住宿休憩,並得提供其他督導或協助警政業務人員使用,但以執行警 衛或專案勤務人員為優先。
本山莊使用規費收費標準如附表。
本山莊住宿時間為當日下午三時開始入住,翌日早上十時以前退房;逾午 夜住宿者,不論住宿久暫,均以一宿計算。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