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警察局經管知本警光山莊使用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所有條文

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警察機關警光山莊及會館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
項規定訂定之。

知本警光山莊(以下簡稱本山莊)提供警察機關員工(含退休人員)及其
親屬住宿休憩,並得提供其他督導或協助警政業務人員使用,但以執行警
衛或專案勤務人員為優先。

本山莊使用規費收費標準如附表。

本山莊住宿時間為當日下午三時開始入住,翌日早上十時以前退房;逾午
夜住宿者,不論住宿久暫,均以一宿計算。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