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政府縣民服務中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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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為民服務品質、強化服務措施、
    便捷服務程序、建立清廉、效率、創新之服務型政府,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府設縣民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成立服務民眾單一窗口,
    統一受理人民申請、陳情、申訴、諮詢案件及核發與解答。

三、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縣長指派人員擔任,受副縣長指揮監督,負責
    縣民服務中心服務之管理運作事宜。
    本中心有關提升服務品質業務協調整合事宜,由本府計畫處辦理。

四、本中心由下列單位(機關)以任務編組組成,負責櫃臺服務事項:
  (一)本府建設處。
  (二)本府農業處。
  (三)臺東縣環境保護局。
  (四)臺東縣消防局。
  (五)臺東縣稅務局。
  (六)臺東縣臺東地政事務所。
  (七)臺東縣臺東市戶政事務所。
  (八)其他相關單位。

五、本中心服務項目如下:
  (一)受理人民申請案件及通知領件。
  (二)受理人民陳情、請願、申訴案件。
  (三)解答縣政業務疑難問題。
  (四)協助辦理各項案件申請手續。
  (五)協助代填各項申請書表。
  (六)協調處理縣長交辦公共事務。

六、本中心服務方式如下:
  (一)受理民眾親自申請、陳情、諮詢等服務。
  (二)受理民眾電話、書信、傳真、電子信箱、網路預約等遠距申請、
        陳情、諮詢等服務。
  (三)提供網路申辦表單下載、網路及電話語音申辦進度查詢、網路及
        簡訊申辦取(補)件通知。

七、本中心所需共同性經費由本府行政處及計畫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八、本中心、戶政事務所暨所屬辦公室之人員,受理民眾以線上申請或臨
    櫃紙本方式申請項目,得依「臺東縣政府公文線上簽核作業規定」辦
    理。

九、因應資訊安全需求,本系統執行人員職務異動時應向本府計畫處提出
    申請;各相關人員取得由本府配發之帳號、密碼,禁止借予第三人使
    用。如有不當使用至資料外洩或違法者,應依法負行政、民事、刑事
    之責任。

十、執行機關或人員配合成效優良者,由計畫處參照「臺東縣政府及所屬
    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規定簽報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