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對臺東縣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結果獎懲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為使中央對本府計畫與預算考核結果之獎懲有所依據,依據「中央對
    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第11點及參照「臺東縣
    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訂定本原則。

二、主管科長及承辦人員(不含財政及施政績效部分):
  (一)獎勵部分:
        1.單項考核分數80分 ~90分(不含)者嘉獎 2次,敘獎名額 2名
          。
        2.單項考核分數90分以上者記功 1次,敘獎名額 2名。
  (二)懲處部分:
        1.單項考核分數 0分者記過 1次,懲處名額 2名。
        2.單項考核分數 1分 ~60分(不含)者申誡 2次,懲處名額 2名
          。
        3.單項考核分數60分 ~80分(不含)者申誡 1次,懲處名額 2名
          。

三、財政及施政績效部分相關業務主管科長及承辦人員:本考核面向單項
    考核處理業務涵蓋範圍較廣,獎懲名額及額度如下:
  (一)獎勵部分:
        1.單項考核分數80分 ~90分(不含)者嘉獎 2次,敘獎名額 2名
          。
        2.單項考核分數90分以上者記功 1次,敘獎名額 2名。
  (二)懲處部分:
        1.單項考核分數 0分者記過 1次,懲處名額 2名。
        2.單項考核分數 1分 ~60分(不含)者申誡 2次,懲處名額 2名
          。
        3.單項考核分數60分 ~80分(不含)者申誡 1次,懲處名額 2名
          。

四、各主管業務處長及副處長:
    處長及副處長對主管業務負有督導之責,中央對臺灣省各縣(市)施
    政計畫及預算考核範圍計有社會福利、教育、基本設施、財政及施政
    績效等四大面向,獎懲額度如下:
  (一)獎勵部分:
        1.考核面向考核分數總分 80~85分(不含)者嘉獎 1次。
        2.考核面向考核分數總分 85~90分(不含)者嘉獎 2次。
        3.考核面向考核分數總分90分以上者記功 1次。
  (二)懲處部分:
        1.考核面向總分未達80分且單項考核分數一半(含)未達80分者
          申誡 1次。
        2.考核面向總分未達70分且單項考核分數一半(含)未達80分者
          申誡 2次。

五、其他
  (一)各考核面向承辦行政人員,報表如期陳送或填列內容未遭扣減分
        數者嘉獎 1次,敘獎名額 1名;報表未如期陳送或填列內容遭扣
        減分數者申誡 1次,懲處名額 1名。
  (二)因特殊項目獲得總分加分者嘉獎 2次,敘獎名額 2名。
  (三)同一人員應獎勵事項有 2項以上者,合併計算敘獎額度,最高以
        記功 2次為上限;同一人員應懲處事項有 2項以上者,合併計算
        懲處額度,最高以記過 2次為上限。
  (四)承辦業務中,兼具獎勵及懲處者,參照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獎懲相互抵銷規定辦理。
  (五)各考核面向單項成績應依本原則辦理,若因本府基本條件不足或
        政策等其他因素所致,且執行績效經評估已達一定預期成果,承
        辦單位得敘明事由簽擬適當獎懲建議,經縣長核可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