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政府所屬機關及鄉鎮公所績優政風工作兼辦人員獎勵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5月27日

所有條文

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縣未設政風機構之鄉(鎮)公所
    等機關政風工作得以順利推展,激勵政風工作兼辦人員工作士氣,提
    升工作效能,以落實「端正政風行動方案」之執行與推動,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為本府所屬機關及各鄉(鎮)公所現任政風工作兼辦
    人員,獎勵績優人員人數以不超過現有政風工作兼辦人員總額三分之
    一為原則。

三、本要點獎勵標準如下:
  (一)基本條件如下:
        1.品德操守良好,工作負責認真,最近兩年未受任何處分者。
        2.最近兩年考績乙等以上。
        3.擔任兼辦政風工作連續滿一年以上者。
  (二)特定條件如下:(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主動或協助發覺貪瀆不法案件,有具體成效者。
        2.執行防弊工作,能有效預防或杜絕貪瀆不法情事發生,而有具
          體事實者。
        3.精研政風工作,其創新做法經本府評估,對端正政治風氣確有
          實益,或足以做為其他單位學習者。
        4.主動提出政風興革意見,有助於單位風氣之改善,並能促進內
          部團結進步者。
        5.推展全般政風工作不遺餘力,有具體工作績效者。
        6.其他有助於推動機關端正政治風氣事項、具有成效,年度內本
          機關未發生貪瀆不法案件者。

四、受獎人員由本府所屬機關及鄉(鎮)公所或本府及所屬政風機構遴薦
    產生。
    推薦機關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依附件表格填具「臺東縣所屬機關及
    鄉(鎮)公所績優政風工作兼辦人員獎勵推薦表」(如附件),函送
    本府政風處初審,凡合於遴薦標準者,提本府及所屬政風機構人員三
    至五人組成之「績優政風工作兼辦人員獎勵評審小組」依據「政風人
    員獎懲標準表」進行評審遴選績優人員。

五、評定為應予獎勵人員,於公開場合頒發獎品或獎金鼓勵,或函請該機
    關核定發布行政獎勵,並列入年度考績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