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公務機密維護,防止辦理採購時
,發生洩密與圍標流弊,俾建立廉能政治,維護政府良好形象,特訂
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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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財物及勞務案件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上者,遇案辦理機密維護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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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狀況研判(作業流程可能發生洩密或弊端之事項)如下:
(一)公告前,洩漏採購內容、規格,造成不法廠商圍標。
(二)開標前,洩漏標函出售數量;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
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造成圍標。
(三)洩漏底價、造成廠商圍標。
(四)未經許可,擅自提供資料給外界,造成困擾情事。
(五)採購稽核小組委員洩漏應保密之稽核監督所獲資訊或資料。
(六)採購稽核小組委員洩漏應保密之稽核時間、地點及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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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防範措施如下:
(一)有關招標之資料文件,應妥慎存管,嚴防外洩。
(二)設計、預算書之編製及審核,應依有關保密規定加強保密作為。
(三)標單購領,應不登記領取人姓名及廠商名稱。
(四)實施定期及不定期保密檢查,加強機密維護,防止洩密情事發生
。
(五)廠商提出之釋疑、異議或申訴中,若涉及公務人員洩密瀆職之情
事應以密件送交政風處處理。
(六)採購稽核小組委員、工作人員及學者、專家因經辦參與稽核監督
案件,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之事
項,應保守秘密。
(七)參考者,不在此限。
(八)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
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
(九)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
予公開。但機關依實際需要,經上級機關同意,得於招標文件中
公告底價。
(十)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
保守秘密。
(十一)機關承辦、監辦及稽核採購之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
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
益時,應行迴避。
(十二)縣長發現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有前項應行迴避之情事而未依規
定迴避者,應令其迴避,並另行指定承辦、監辦人員。稽核委
員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而為未依規定迴避者,稽核小組召集人應
令其迴避,並另行指定稽核人員。
(十三)採購之承辦、監辦人員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相關規定,
申報財產。
(十四)協調發包中心加強對學校封發密件的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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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執行分工如下:
(一)各業務單位承辦人員對辦理之採購案件,本於職權範圍內,應依
相關保密規定確實辦理。
(二)各業務承辦單位主管及採購稽核小組對於辦理之採購案件,應切
實加強整個作業流程之稽核及監辦,發現弊端時,應立即採取因
應措施,防止事件擴大。
(三)各業務單位密件承辦人,應適時採取有效保密措施,協助執行保
密作為,以防止洩密事件發生。
(四)政風處負責實施保密宣導、檢討等相關因應作為,並就發現之優
缺點簽奉縣長核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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