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政府緊急狀況處理小組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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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揮行政功能,預防並處理重大偶、
    突發事件,特設立臺東縣政府緊急狀況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由縣長或經指定之人員擔任召集人,本府各處主管及衛生、警
    察、消防、環保、稅務等業務有關機關,於重大偶突事件發生及受通
    知後組成,並各依其平時工作職掌,辦理或處理該狀況有關事項。

三、本要點處理方式如下:
  (一)本府值勤人員或緊急狀況處理小組人員,於接獲上述情況,應立
        即按下列程序報告及通告:
        1.報告機關首長。
        2.通報政風單位。
        3.通報緊急狀況處理小組單位及人員。
        4.通報與業務有關單位。
        5.通知支援單位。
        6.反應後續情況。
        7.整理全部資料。
  (二)緊急狀況處理小組成員,可利用其現有通訊設施,辦理業務上之
        協調及聯繫工作。
  (三)處理重大偶突發事件,其實施要領為一面處置,一面報告。如情
        況複雜、持久時,得由召集人依需要召開會議研討。

四、與狀況有關之各業務單位,應負責整理資料陳報,並請計畫處統一發
    布新聞。

五、會議及所需茶水及工作人員加值班經費,酌由各單位行政事務或相關
    之業務經費項下支應。

六、凡因處理緊急狀況迅速有效,使損害減輕者重獎。如處理過程缺乏效
    率且延怠時機,使損害擴大者予以重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