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政府設施維護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5月27日

所有條文

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注意本府內外週邊環境,發掘可疑情
    況,嚴防任何破壞事件發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擔任值勤人員,應按時到勤,克盡職責,嚴禁擅離工作崗位。

三、值勤人員對非辦公時間進出人員,應依規定登記,防止歹徒矇混進入
    機關,從事破壞活動。

四、下班後值勤人員應檢查本府內外週邊門窗水電是否關鎖,並加強夜間
    之巡邏查察,並對所見情況,應詳為登記於值日簿中。

五、發現陌生人攜帶危險物品進入,應即報警,並通知政風處及行政處(
    庶務科)處理。

六、發現可疑郵包及不明包裹,應保持現場完整,不要動它,並通知政風
    處及行政處(庶務科)處理。

七、發現縱火或火警時應即報警(一一九)處理。並迅速通報縣長、副縣
    長、秘書長、政風處、行政處(庶務科)及有關單位。

八、發現群眾集體陳情請願時,應即通知相關處及政風處派員協助處理。

九、發現暴行(現行犯)應即報警處理。

十、發現任何可疑人、事、物,應隨時聯繫行政處(庶務科)、政風處處
    理。

十一、發現有竊賊潛入,應一面監視,一面報警處理。在有支援之情況下
      ,得予逮捕,但應特別注意個人安全。

十二、私人貴重財物不要存放在辦公室中,以免遭竊。

十三、各處辦公室內,嚴禁存放危險及易燃、易爆物品,以免發生危險,
      影響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