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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各機關政風機構預防危害或破壞本機關事件作業要點。
二、目的:為加強本府及各所屬機關,維護機關設施安全,以防止破壞、
  並確保機關首長及現有設施、物資器材之安全。
三、檢查類別:分為定期檢查及不定期重點檢查兩種。
四、檢查集會報時間:
  (一)定期檢查:每年辦理兩次,第一次於每年九月底前實施,第二次
    於每年一-二月間實施。
  (二)不定期重點檢查:於重要節慶與政府重大活動期間辦理。
  (三)會報時間:定於上述之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後辦理。
五、檢查項目:依據本府設施安全維護檢查工作報告表及設施內各種項目
  確行檢查,詳實填寫作為討論及改進之依據。檢查表如附件。
六、受檢單位:本府各局室由本府辦理檢查,所屬各鄉鎮市公所、動物防
  疫所、縣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托兒所、各地、戶政事務所等則由各該
  機關自行辦理。
七、檢查人員:由政風室、行政室及各局室指定之人員組成。
八、會報人員:本府各局室主管。
九、注意事項:縣屬各機關於辦理檢查後,除應將所發現之缺失簽會有關
  單位逕行改正,並須視檢查成效於每次檢查後將檢查及有關處理資料,
  陳送本府政風室彙辦。
十、本要項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