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政府政風督導小組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09日

所有條文

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行政革新、建立廉能政府,並貫
    徹執行端正政風防制貪污工作,特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
    則第二條第三項及法務部函頒政風督導小組設置要點規定,設置本府
    政風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法務部政風督導會報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本府及縣屬機關端正政風防制貪污工作實施計畫之審議。
  (三)本府及縣屬機關端正政風防制貪污工作之策劃、督導、考核、獎
        懲擬議。
  (四)本府及縣屬機關易滋弊端業務防弊措施,及其執行、管考事項之
        研討。
  (五)本府及縣屬機關重大政風案件之檢討。
  (六)本府政風法令及政風工作手冊之編纂修訂。
  (七)本府政風獎懲通報之編印。
  (八)本府政風法令宣導及政風興革建議之提議。
  (九)其他有關政風事項之審議。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八人,由縣長為委員兼召集人,委員十七人,由本府
    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縣副縣長。
  (二)本府秘書長。
  (三)本府民政處處長。
  (四)本府財政處處長。
  (五)本府工務處處長。
  (六)本府教育處處長。
  (七)本府農業處處長。
  (八)本府社會處處長。
  (九)本府地政處處長。
  (十)本府原住民族行政處處長。
  (十一)本府城鄉發展處處長。
  (十二)本府文化暨觀光處處長。
  (十三)本府行政處處長。
  (十四)本府計畫處處長。
  (十五)本府主計處處長。
  (十六)本府人事處處長。
  (十七)本府政風處處長。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政風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
    理本小組秘書業務,置幹事二至四人,由本府政風處派員兼任。

五、本小組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主官(管)人員列
    席及召開臨時會議。

六、本小組得針對與民眾權益關係密切之業務邀請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
    每年舉辦政風座談會一至二次,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主管人員列席。

七、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小組執行任務所需經費,由本府政風處編列預算支應。

九、本小組會議紀錄及決議事項,應陳報縣長核定後實施,並副知法務部
    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