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社區婦女防火宣導大隊編組訓練服勤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5月29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內政部消防署八十八年四月二日八十八消署預字第八八E0
  四一八號函加強推動「社區婦女防火宣臺導組織」計畫訂定之。
二、各級婦女防火宣導人員係志願工作者應接受本縣消防局(以下簡稱消
  防局)指揮監督,協助推廣各項防災教育宣導工作。
三、本縣設婦女防火宣導大隊(以下簡稱大隊),大隊下設分隊,其編組
  如附表。
    前項大隊之內部管理及工作事項,由消防局會同大隊定之。
四、婦女防火宣導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年滿十八歲以上有意願擔任防火宣導志工之女性。
  (二)身心健康,儀態端正,品德優良,具表達能力,熱心公益者。
  (三)設籍並居住當地者。
    擔任顧問者,不受前項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五、各級婦女防火宣導人員,除顧問外,其遴選程序規定如下:
  (一)大隊長、副大隊長由消防局遴選,報請縣府核聘。
  (二)大隊總幹事、副總幹事、幹事由大隊遴選,報請消防局核派。
  (三)分隊之分隊長、副分隊長由該轄消防救災救護分隊就大隊或分隊
    服務滿一年以上之現(曾)任副小隊長以上職務人員遴選,報請該轄
    消防救災救護大隊核轉消防局核派。
  (四)分隊之小隊長、副小隊長、幹事及助理幹事,由該轄分隊自現任
    隊員以上人員遴選,報請該轄消防救災救護分隊核轉消防局核派。
  (五)分隊之隊員,由該轄分隊遴選,報請該轄消防救災救護分隊核轉
    消防局核派。
六、各級顧問之遴聘程序規定如下:
  (一)大隊之顧問,由大隊遴選,報請消防局核聘。
  (二)分隊之顧問,由該轄分隊遴選,報請該轄消防救災救護分隊核轉
    消防局核聘。
七、經聘(遴)任之婦女防火宣導人員,大隊之大隊長、副大隊長,分隊
  之分隊長、副分隊長聘期為三年,成績優良者得予續聘,並以二次為限
  。
    前項婦女防火宣導人員於聘(任)期中因故出缺,繼任人員以補足其
  聘(任)期為限。繼任人員聘期逾二年者,以聘任一次計之。
八、婦女防火宣導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聘任機關予以解聘:
  (一)身心障礙無法勝任婦女防火宣導工作者。
  (二)未設籍、未居住當地者。
  (三)因案判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
  (四)無故不參加第十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之訓練或第十五條規定之出勤
    ,一年內達三次以上者。
  (五)利用服勤機會,營私足以影響團隊形象者。
  (六)其他不適任或足以破壞團隊榮譽之行為。
九、婦女防火宣導人員之訓練分為新進人員訓練、定期訓練、繼續訓練及
  其他訓練。
十、新進人員訓練由消防局辦理,集中新進人員施以八小時以上訓練。
十一、定期訓練由各消防救災救護分隊於新進人員訓練結束後,依編組勤
    務特性,每月分別施以二小時以上之訓練。
十二、繼續訓練由消防局或消防救災救護大隊辦理訓練,全年訓練時數應
    達八小時以上。
十三、其他訓練由消防局視協助推展防災宣導業務及各項講習需要辦理之
    。
十四、婦女防火宣導人員各種訓練之科目、進度、課程分配及教材等,由
    各級訓練單位訂定。
十五、婦女防火宣導人員接獲防災宣導出勤通知時,應依規定服勤,如有
    特殊事故,應循編組系統請假報准後,始得免除服勤。
十六、婦女防火宣導人員參加訓練服勤時,應穿著規定服裝,裝備齊全。
十七、婦女防火宣導分隊應配置下列協勤裝備,供婦女防火宣導人員使用
    :
    (一)制服。
    (二)識別證。
    (三)訪視表。
    (四)各項防火(災)宣導資料及宣導品。
    (五)其他協助宣導必要之裝備。
十八、婦女防火宣導組織之旗幟及人員之服務證,統一由消防局製發。
十九、婦女防火宣導組織不得獨立對外行文。
二十、婦女防火宣導人員訓練、服勤之勤惰優劣,由消防局各消防救災救
    護大隊、分隊考核,作為續聘(遴任)之依據。
二十一、消防局每年至少應會同大隊對婦女防火宣導分隊實施考評乙次。
二十二、本要點所需各項經費,由本縣消防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二十三、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