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村(里)、鄰編組及調整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2月11日

條文關聯

  村(里)、鄰之界限,除情形特殊者外,依左列標準劃分之:
  一、山脈之分水線及丘、阜之頂點。
  二、路、街、巷、河、溝、溪流之中心線。
  三、永久性之關隘、堤塘、橋樑及其他堅固建築物可為界線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