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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村(里)、鄰編組及調整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2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村(里)、鄰之界限,除情形特殊者外,依左列標準劃分之: 一、山脈之分水線及丘、阜之頂點。 二、路、街、巷、河、溝、溪流之中心線。 三、永久性之關隘、堤塘、橋樑及其他堅固建築物可為界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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