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鄰之調整及其實施日期依左列規定: 一、(里)之調整,應於每屆村(里)長任期屆滿一年前辦理完成,並 於下屆村(里)長選舉投票日四個月前實施。 二、鄰之調整由鄉(鎮、市)公所依據本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暨參酌實 際需要予以調整。 三、鄰編組及調整後若鄰數增加應衡量預算編列情形訂定實施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