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村(里)、鄰編組及調整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2月11日

條文關聯

  村(里)、鄰之調整及其實施日期依左列規定:
  一、(里)之調整,應於每屆村(里)長任期屆滿一年前辦理完成,並
      於下屆村(里)長選舉投票日四個月前實施。
  二、鄰之調整由鄉(鎮、市)公所依據本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暨參酌實
      際需要予以調整。
  三、鄰編組及調整後若鄰數增加應衡量預算編列情形訂定實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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