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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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之福利
互助(以下簡稱福利互助),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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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各級民意代表,係指縣議員及鄉(鎮、市)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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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設花蓮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會(以下簡稱本會)並成
立花蓮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辦
理本辦法之福利互助事項。
本會之設置作業及本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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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由花蓮縣議會、各鄉(鎮、市)民代表會及各鄉(鎮、市)公所(
以下簡稱各公所)為參加互助機關,並以本府及各公所為主辦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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