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三章   互助之參加、退出及停止
  參加互助機關應將互助人造具名冊(如附件一)及互助資料卡(如附件
  二),送本會統一辦理參加手續。
  新任人員於就職當月,依前項規定辦理。

  互助人新任、去職、停止職務或死亡者,以其就職、去職、停止職務或
  死亡之日,為參加、暫停或退出互助之生效日。但當月之互助費,應按
  全月扣繳。

  互助人停止職務或服兵役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停止職務即停止互助。停止原因消滅,准予復職時,其權利義務視
      同存續,停止職務期間應繳納之互助費及應領受之互助金,應予補
      繳及補發。但解除職務者,追溯自停止職務之日起退出互助。
  二、服兵役期間,視同繼續參加,其應繳納之互助費,由參加互助機關
      年度經費內勻支。

  互助人退出或停止互助時,已繳之互助費,無論其在互助期間已否領受
  ,均不予退還。

  參加互助機關應按月將參加、退出或停止之互助人,造具異動月報表提
  送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