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玉里鎮公立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09日

編章節條文

第五章   附則
  本自治條例施行前已申請使用本鎮納骨堂者,其使用管理費自本自治條
  例公布施行後免繳。
  本自治條例施行前應繳納之使用管理費,經限期履行而逾期仍不履行者
  ,除依行政執行法規定,移送執行外,本所並得依規定為骨灰拋灑、植
  存或以其他方式處理之。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