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則
本自治條例施行前已申請使用本鎮納骨堂者,其使用管理費自本自治條 例公布施行後免繳。 本自治條例施行前應繳納之使用管理費,經限期履行而逾期仍不履行者 ,除依行政執行法規定,移送執行外,本所並得依規定為骨灰拋灑、植 存或以其他方式處理之。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