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瑞穗鄉瑞北垃圾衛生掩埋場回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所有條文

花蓮縣瑞穗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確保花蓮縣瑞穗鄉(以下簡稱本鄉
)一般廢棄物掩埋場順利營運,提升衛生掩埋場附近居民生活品質,進而
加強敦親睦鄰及對鄰近居民之回饋,特訂定本辦法。

凡設籍於本鄉瑞北村且有實際居住事實並符合下列規定條件之一者得申請
回饋:
一、自來水用戶繳費收據明細其實際用水地址為本鄉瑞北村之住戶。
二、非自來水用戶依徵收年度設籍本鄉瑞北村月份比例不徵收。

回饋項目如下:
一、自來水用戶停收隨水徵收之清潔處理費。
二、非自來水用戶停收非自來水用戶清潔處理費(其計算標準依環保署每
    年公告之未裝設自來水用戶收費標準訂定)。

回饋辦法如下:
一、自來水用戶隨水徵收清除處理費用由民眾持繳交完成之繳費收據送交
    本鄉瑞北村辦公處彙整後送本所辦理退費。
二、非自來用戶停收非自來水用戶清潔處理費自本辦法公布年起停止開單
    收費(非自來水用戶所徵收為前一年度,故本年度通過後則去年度非
    自來水用戶清潔規費將不開單收費)。

本回饋辦法執行期間直至本鄉瑞北掩埋場停止使用封閉時截止。如中途發
生陳情及抗爭事件時,將暫時停止適用,俟協調完成後再繼續執行。

本回饋辦法自101年1月1日開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