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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強化基層組織,發揮鄉鎮市行政服務功能,積極推展地方自治工作,
    提高造產績效,充實地方財源,提供法律扶助疏減訟源,促進地方和
    諧,提昇服務品質。

二、考核方式:
    各鄉鎮市公所應將受考書面資料集中陳列,以備考核。

三、考核人員:
    本府由民政局局長擔任召集人,考核小組由自治課及臺灣花蓮地方法
    院檢察署有關人員組成。

四、考核項目:
  (一)鄉鎮市公所部分
        1.執行村里業務。
        2.調解業務功能之成效。
        3.辦理公共造產事業及績效。
  (二)村里基層工作經費

五、考核日期:每年三月份辦理(日期另行函知)。

六、受考單位應行注意事項:
  (一)考核當日,業務主辦人(含公共造產承辦員及調解秘書)應避免
        差假,俾利受考。
  (二)考核項目如下鄉鎮市公所部分:
        1.執行村里業務方面
         (1)召開村里長、村里幹事業務工作會報。
         (2)各項會議紀錄及建議案件執行情形。
         (3)辦理村里鄰長講習與研習。
         (4)其他執行村里相關事項。
        2.調解業務功能之成效(考核表如附表一)
        3.辦理公共造產事業及績效(考核表如附表二)
  (三)村里基層工作經費執行部分(考核表如附表三)

七、考核程序:書面考核及意見交換。

八、評分標準:
  (一)鄉鎮市公所部分:
        1.村里業務(占總成績比例30%)
          ┌──────────────┬──┬──┬────┐
          │考核項目                    │本欄│本項│辦理情形│
          │                            │配分│配分│        │
          ├─┬────────────┼──┼──┼────┤
          │  │召開村里長、村里幹事業務│100 │ 40 │        │
          │  │工作會報                │分  │    │        │
          │村├────────────┤    ├──┼────┤
          │里│各項會議紀錄及建議案執行│    │ 20 │        │
          │業│情形                    │    │    │        │
          │務├────────────┤    ├──┼────┤
          │  │辦理鄰長講習與研習      │    │ 20 │        │
          │  ├────────────┤    ├──┼────┤
          │  │其他執行村里事項        │    │ 20 │        │
          ├─┼────────────┴─┬┴──┼────┤
          │總│                            │考核人│        │
          │分│                            │員姓名│        │
          └─┴──────────────┴───┴────┘
        2.辦理公共造產事業及績效(占總成績比例20%)
        3.調解業務功能之成效(占總成績比例30%)
          惟未辦理公共造產事業之鄉鎮,仍應備具業務書面資料受檢,
          最高給予其基本總分(60×20%)12分。(為鼓勵鄉鎮利用地
          方特色及資源,從事經營具有經濟價值之事業,拓展地方自治
          財源,雖於年度內註銷或結束經營造產事業,仍酌予給分。)
  (二)村里基層工作經費(占總成績比例20%)
  (三)考核總成績計算方式:
        1.鄉鎮市公所成績占80%。
        2.村里基層工作經費占20%。

九、獎懲標準:
  (一)公所綜合考核總成績:考核總成績名列全縣第一名者發給獎勵金
        三萬五千元、第二名獎勵金二萬元、第三名獎勵金一萬元、第四
        名獎勵金五千元。
  (二)各分項業務成績
        1.村里業務部分(含村里基層工作經費平均成績):
         (1)主辦人成績第一名者記功二次、第二名者記功一次、第三名
            者嘉獎二次,餘未列前三名者而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嘉獎一
            次。
         (2)主辦人成績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主辦人不予獎勵。
         (3)主辦人成績未達七十分者,主辦人及民政課長各申誡一次。
         (4)主辦人成績六十分以下者,鄉鎮市長申誡一次,民政課長及
            主辦人各申誡二次。
        2.公共造產業務部分:主辦人依內政部函頒「公共造產績效考核
          要點」規定辦理獎懲。
        3.調解業務部分:主辦人依「花蓮縣政府暨鄉鎮市公所調解行政
          實施要點」規定辦理獎懲。
        4.鄉鎮市長及民政課長自前開分項業務成績擇一辦理獎懲,不予
          重複獎勵。
        5.上開各項相關協辦業務人員之獎懲,由該各鄉鎮市公所本權責
          辦理;鄉鎮市長之獎懲由本局統一彙報辦理。
  (三)公所綜合考核總成績獎勵金由「民政業務-自治業務-獎補助費
        」獎勵金支應。

十、本要點自民國95年3月20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