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強化基層組織,發揮鄉鎮市行政服務功能,積極推展地方自治工作,
提高造產績效,充實地方財源,提供法律扶助疏減訟源,促進地方和
諧,提昇服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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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核方式:
各鄉鎮市公所應將受考書面資料集中陳列,以備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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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核人員:
本府由民政局局長擔任召集人,考核小組由自治課及臺灣花蓮地方法
院檢察署有關人員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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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核項目:
(一)鄉鎮市公所部分
1.執行村里業務。
2.調解業務功能之成效。
3.辦理公共造產事業及績效。
(二)村里基層工作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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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考核日期:每年三月份辦理(日期另行函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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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考單位應行注意事項:
(一)考核當日,業務主辦人(含公共造產承辦員及調解秘書)應避免
差假,俾利受考。
(二)考核項目如下鄉鎮市公所部分:
1.執行村里業務方面
(1)召開村里長、村里幹事業務工作會報。
(2)各項會議紀錄及建議案件執行情形。
(3)辦理村里鄰長講習與研習。
(4)其他執行村里相關事項。
2.調解業務功能之成效(考核表如附表一)
3.辦理公共造產事業及績效(考核表如附表二)
(三)村里基層工作經費執行部分(考核表如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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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考核程序:書面考核及意見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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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評分標準:
(一)鄉鎮市公所部分:
1.村里業務(占總成績比例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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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項目 │本欄│本項│辦理情形│
│ │配分│配分│ │
├─┬────────────┼──┼──┼────┤
│ │召開村里長、村里幹事業務│100 │ 40 │ │
│ │工作會報 │分 │ │ │
│村├────────────┤ ├──┼────┤
│里│各項會議紀錄及建議案執行│ │ 20 │ │
│業│情形 │ │ │ │
│務├────────────┤ ├──┼────┤
│ │辦理鄰長講習與研習 │ │ 20 │ │
│ ├────────────┤ ├──┼────┤
│ │其他執行村里事項 │ │ 20 │ │
├─┼────────────┴─┬┴──┼────┤
│總│ │考核人│ │
│分│ │員姓名│ │
└─┴──────────────┴───┴────┘
2.辦理公共造產事業及績效(占總成績比例20%)
3.調解業務功能之成效(占總成績比例30%)
惟未辦理公共造產事業之鄉鎮,仍應備具業務書面資料受檢,
最高給予其基本總分(60×20%)12分。(為鼓勵鄉鎮利用地
方特色及資源,從事經營具有經濟價值之事業,拓展地方自治
財源,雖於年度內註銷或結束經營造產事業,仍酌予給分。)
(二)村里基層工作經費(占總成績比例20%)
(三)考核總成績計算方式:
1.鄉鎮市公所成績占80%。
2.村里基層工作經費占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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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獎懲標準:
(一)公所綜合考核總成績:考核總成績名列全縣第一名者發給獎勵金
三萬五千元、第二名獎勵金二萬元、第三名獎勵金一萬元、第四
名獎勵金五千元。
(二)各分項業務成績
1.村里業務部分(含村里基層工作經費平均成績):
(1)主辦人成績第一名者記功二次、第二名者記功一次、第三名
者嘉獎二次,餘未列前三名者而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嘉獎一
次。
(2)主辦人成績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主辦人不予獎勵。
(3)主辦人成績未達七十分者,主辦人及民政課長各申誡一次。
(4)主辦人成績六十分以下者,鄉鎮市長申誡一次,民政課長及
主辦人各申誡二次。
2.公共造產業務部分:主辦人依內政部函頒「公共造產績效考核
要點」規定辦理獎懲。
3.調解業務部分:主辦人依「花蓮縣政府暨鄉鎮市公所調解行政
實施要點」規定辦理獎懲。
4.鄉鎮市長及民政課長自前開分項業務成績擇一辦理獎懲,不予
重複獎勵。
5.上開各項相關協辦業務人員之獎懲,由該各鄉鎮市公所本權責
辦理;鄉鎮市長之獎懲由本局統一彙報辦理。
(三)公所綜合考核總成績獎勵金由「民政業務-自治業務-獎補助費
」獎勵金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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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自民國95年3月20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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