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公共造產土石採取事業,為無償提供公
務用砂石料源辦理公共工程之用,特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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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供公務用砂石對象:以本府所屬各單位或附屬機關(以下簡稱申請
單位)因辦理公共工程須用砂石料源或天然級配料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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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運用原則:申請單位應負責控管公務用砂石料源載運流程,並應依申
請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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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貨流程:
(一)須向民政處申領「公務用提貨單」
(二)須於週一至週五疏浚工區作業時間內,自行僱用經監理機關登檢
合格之砂石專用車,進入工區載運。
(三)為利疏浚工區管制,統由承攬疏浚工程廠商負責採取,申請單位
不得要求自行僱用怪手進入工區採取。
(四)申請單位應依本府發包疏浚工程之土石採取代工費(怪手採取費
)之單價支付承攬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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